GB50268--2008
2008—10—15发布,2009—05—01实施。
发布公告:
其中,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同时作废。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2 质量评定基本规定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 一般规定
4.2 施工降排水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4 地基处理
4.5 沟槽回填
4.6 质量验收标准
5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2 管道基础
5.4 钢管内外防腐
5.5 球墨铸铁管安装
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5.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5.8 玻璃钢管安装
5.9 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5.10 质量验收标准
6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工作井
6.3 顶管
6.4 质构
6.5 浅埋暗挖
6.6 定向钻及夯管
6.7 质量验收标准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 一般规定
7.2 沉管
7.3 桥管
7.4 质量验收标准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2 井室
8.3 支墩
8.4 雨水口
8.5 质量验收标准
9 管道功能性试验
9.1 一般规定
9.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附录 A 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附录 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C 注水法试验
附录 D 闭水法试验
附录 E 闭气法试验
附录 F 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
附录 G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附录 H 取氨酯(PU)涂层
本规范用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 .1 压力管道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2 无压管道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3 刚性管道
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其变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于管壁强度的控制。本规范指钢筋混凝土、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钢筒混凝土管道。
2.0.4 柔性管道
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竖向荷载大部分由管道两侧土体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由变形造成而不是管壁的破坏。本规范主要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管道。
2.0.5 刚性界面
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
2.0.6 柔性界面
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
2.0.7 化学建材管
本规范指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玻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及其钢塑复合管的统称。
2.0.8 管渠
指采用砖、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的,钢筋混凝土现场浇注的或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的矩形、拱形等异形(非圆形)断面的输水通道。
2.0.9 开槽施工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10 不开槽施工
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施工方法,在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法等。
2.0.11 管道交叉处理
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进行的必要的施工处理。
2.0.12 顶管法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3 盾构法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4 浅埋暗挖法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5 定向钻法
利用水平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钻孔,同时将管道拉入孔内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6 夯管法
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7 沉管法
将组装成一定长度的管段或钢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入水底或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沉埋法。
2.0.18 桥管法
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设方法。
2.0.19 工作井
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道,也称工作坑、竖井等。
2.0.20 管道严密性试验
对已敷设好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统称。
2.0.2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的压力降)标准的试验。
2.0.22 无压管道闭水试验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重力流管道(渠)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2.0.23 无压力管道闭气试验
以气体为介质对已敷设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3.1 施工基本规定
3.1.1 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1.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档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数据、工程水文地质数据,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4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1.6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7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平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平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 临时水平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 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平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椐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 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1.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表3.1.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 | |
水平测量高程闭合差 | 平地 | ±20(mm) |
山地 | ±6(mm) | |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 40(”) | |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 开槽施工管道 | 1/1000 |
其它方法施工管道 | 1/3000 | |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 | 1/5000 |
注:①L为水平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②n为水平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0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1 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3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方案。
3.1.14 有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件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1.16 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7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1.18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质量评定基本规定
3.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档;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娄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念头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数据以及相关试验检测数据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数据和试验检测数据应齐全、正确。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数据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档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数据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数据,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1.3 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4.1.4 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
2 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 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
4.1.5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4.1.6 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4.1.7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1.8 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
2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它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3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4.1.9 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载入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
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 到设计要求;
3 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 井室、雨水口及其它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5 回填时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 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 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4.2 施工降排水
4.2.1 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降排水量计算;
2 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 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6 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
4.2.2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
4.2.3 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2倍;
2 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2.4 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4.2.5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4.2.6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鼎足之势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
4.2.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3.1 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 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
3 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形式、结构、技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4 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 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
6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保护要求等。
4.3.2 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B=D0 +2(b1+b2+b3) 4.3.2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
D0—管外径(㎜)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可按表4.3.2选取;
b2—有支撑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范本的厚度(㎜)。
表4.3.2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管道外径D0(㎜) |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1(㎜) | ||
混凝土类管道 | 金属类管道、化学建材管道 | ||
D0 ≦500 | 刚性界面 | 400 | 300 |
柔性界面 | 300 | ||
500﹤D0 ≦1000 | 刚性界面 | 500 | 400 |
柔性界面 | 400 | ||
1000 ﹤D0 ≦1500 | 刚性界面 | 600 | 500 |
柔性界面 | 500 | ||
1500﹤D0 ≦3000 | 刚性界面 | 800~1000 | 700 |
柔性界面 | 600 |
注:①槽底需设排水沟时,b1应适 当增加;
②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b1宜取800㎜;
③采用机械回填管道侧面时,b1需满足机械作业的宽度要求。
4.3.3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米以内,沟槽不设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深度在5米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土的类别 | 边坡坡度(高:宽) | ||
坡顶无荷载 | 坡顶有荷载 | 坡顶有动载 | |
中密的砂土 | 1:1.00 | 1:1.25 | 1:1.50 |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 1: 0.75 | 1:1.00 | 1: 1.25 |
硬塑的粉土 | 1: 0.67 | 1:0.75 | 1:1.00 |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 1: 0.50 | 1: 0.67 | 1:0.75 |
硬塑的粉质粘土、粘土 | 1:0.33 | 1: 0.50 | 1: 0.67 |
老黄土 | 1:0.10 | 1;0.25 | 1:0.33 |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 1:1.25 | - | - |
4.3.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它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它设施的安全;
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 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4.3.5 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米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2米。
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4.3.6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2 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4.3.7 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2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 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 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5 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4.3.8 采用撑板支撑应经计算确定撑板构件的规格尺寸,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撑板构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长度不宜小于4m;
② 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 150㎜;
③ 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于100㎜。
2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少于2根横撑;
② 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③ 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1.5m;
④ 横撑影响下管时,应有相应的替撑措施或采用其它有效的支撑结构;
3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及时安装;
4 在软土或其它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横排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m;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5 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与撑板密贴,连接牢固;
② 横撑应水平,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支紧、牢固;
③ 采用横排撑板支撑,遇有柔性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
④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与横撑的连接应牢固。
4.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规格尺寸经计算确定;
2 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 采用型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缝应采用木板垫实,横梁、横撑与钢板桩连接牢固。
4.3.10 沟槽支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2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作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3 施工人员应由安全梯上下沟槽,不得攀登支撑。
4.3.11 拆除撑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2 对于设置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线向两端延伸拆除;
3 对于多层支撑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4 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机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4.3.12 拆除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2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 回填桩孔;
3 回填桩孔应采取措施填实;采用砂灌回填时,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可冲水助沉;有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
4.3.13 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的拆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4.4 地基处理
4.4.1 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4.4.2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挖深度不超过150㎜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芳;
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4.4.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 扰动深度在100㎜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 扰动深度在300㎜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4.4.4 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
4.4.5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本规范第4.4.1条规定验槽并处理。
4.4.6 采用其它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4.4.7 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
4.5 沟槽回填
4.5.1 沟槽回填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界面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2 墙角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4.5.2 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4.5.3 井室、雨水口及其它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荐;
2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 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吉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400㎜;
5 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4.5.4 除设计要求外,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槽底至管顶以上500㎜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取细粒土回填;
② 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0㎜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和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
③ 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范围内。
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4.5.5的规定选取。
表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
压实机具 | 虚铺厚度㎜ |
木夯、铁夯 | ≦200 |
轻型压实设备 | 200~250 |
压路机 | 200~300 |
振动压路机 | ≦400 |
4.5.6 回填土或其它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界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回填其它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 需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合。
4.5.7 回填作业每层土的压实遍数,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应视现场试验确定。
4.5.8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
4.5.9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程标准规定。
4.5.10 刚性管道沟槽回填的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轻型压实机具,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
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应填实管道支撑角范围内腋角部位;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持回填压实应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5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一款规定回填;
6 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且不得漏夯;
7 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迭宽度不得小于200㎜
8 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
9 接口工作坑回填时底部凹坑应先回填压实至管底,然后与沟槽同步回填。
4.5.11 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前,检查管道有无损伤或变形,有损伤的管道应修复或更换;
2 管内径大于800㎜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时应在管内设有竖向支撑;
3 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应采用中粗 砂填充密实,与管壁紧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它材料填充;
4 管道半径以下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5 管道回填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时段,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实;
6 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200㎜;
7 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500㎜;
8 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因工程因素变化改变回填方式时,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
4.5.12 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24h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便不超过5%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① 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85%处,管道周围内应人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
② 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③ 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
④ 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4.5.11条的规定重新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
⑤ 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变形率。
2 钢管或球墨铸铁管的变形率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4.5.13 管道埋设的管顶复土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顶覆土回填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与设计协商进行处理。
4.6 质量验收标准
4.6.1 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当。
2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3 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沟槽开挖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表4.6.1 沟槽开挖的允许偏差
序号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槽底高程 | 土方 | ±20 | 二井之间 | 3 | 用水平仪测量 |
石方 | +20,-200 | |||||
2 | 槽底中线每侧宽度 | 不小于规定 | 二井之间 | 6 | 挂中线用钢尺量测,每侧计3点 | |
3 | 沟槽边坡 | 不陡于规定 | 二井之间 | 6 | 用坡度尺量测,每侧计3点 |
4.6.2 沟槽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对于撑板、钢板桩支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支撑方式、支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
2 支护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3 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检查方法:观察。
4 支撑构件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
5 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方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量测。
6 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垂直度不得大于1.5%;
检查方法:观察,用小线、垂球量测。
4.6.3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回填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条件相同的回填材料,每铺筑1000m2,应取样一次,每次取样至少应做两组测试;回填材料条件变化或来源变化时,应分别取样检测。
2 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密实;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 柔性管道的变形率不得超过设计要求或本规范第4.5.12条的规定,管壁不得出现纵向隆起、环向扁平和其它变形情况;
检查方法:观察,方便时用钢尺直接量测,不方便时用圆度测试板或芯轴仪在管内拖拉量测管道变形率;检查记录,检查技术处理数据;
检查数量;试验段(或初始50m)不少于3处,每100m正常作业段(取起点、中间点、终点近处各一点),每处平行测量3个断面,取其平均值。
4 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6.3-1、表4.6.3-2的规定。柔性管道沟槽回填部位与压实度见图4..6.3。
表 4.6.3-1 刚性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
序号 | 项目 | 最低压实度%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重型击实标准 | 轻型击实标准 | 范围 | 点数 | ||||||
1 | 石灰土类垫层 | 93 | 95 | 100m | 每层每侧一组,每组3个点。 | 用环刀法检查或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中的其它方法 | |||
2 | 沟槽在路基范围外 | 胸腔部分 | 管侧 | 87 | 90 | 两井之间或1000m2 | |||
管顶以上500㎜ | 87±2(轻型) | ||||||||
其余部分 | ≧90(轻型)或按设计要求 | ||||||||
农田或绿地范围表层500㎜范围内 | 不宜压实,预留沉降量,表面平整 | ||||||||
3 | 沟槽在路基范围内 | 胸腔部分 | 管侧 | 87 | 90 | ||||
管顶以上250㎜ | 87±2(轻型) | ||||||||
由路槽底算起的深度范围㎜ | ≦800 | 快速路及主干路 | 95 | 98 | |||||
次干路 | 93 | 95 | |||||||
支路 | 90 | 92 | |||||||
800~1500 | 快速路及主干路 | 93 | 95 | ||||||
次干路 | 90 | 92 | |||||||
支路 | 87 | 90 | |||||||
﹥1500 | 快速路及主干路 | 87 | 90 | ||||||
次干路 | 87 | 90 | |||||||
支路 | 87 | 90 |
注:表中重型击标准的压实度和轻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分别以相应的标准击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表4.6.3-2 柔性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
槽内部位 | 压实度% | 回填材料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管道基础 | 管底基础 | ≧90 | 中粗砂 | - | - | 用环刀法检查或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中的其它方法 | |
管道有效支撑角范围 | ≧95 | 每100m | 每层每侧一组, 3个点 | ||||
管道两侧 | ≧95 | 中、粗砂、碎石屑,最大粒径小于40㎜的砂砾或符合要求的原土 | 两井之间或每1000m2 | ||||
管顶以上500㎜ | 管道两侧 | ≧90 | |||||
管道上部 | 85±2 | ||||||
管顶500~1000㎜ | ≧90 | 原土回填 |
地面
一般项目
5 回填应达到设计高程,表面应平整;
检查方法:观察,有疑问处用水平仪测量。
6 回填时管道及附属构筑物无损伤、沉降、位移;
检查方法:观察,有疑问处用水平仪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预制成品管开槽施工的给排水管道工程.管渠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 管道各部位结构和构造形式、所用管节、管件及主要工程材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 管节和管件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垫稳、绑牢,不得相互撞击,界面及钢管的内外防腐层应采取保护措施。
金属管、化学建材管及管件吊装时,应采用柔韧的绳索、兜身吊带或专用工具;采用钢丝绳或铁链时不得直接接触管节。
5.1.4 管节堆放宜选用平整、坚实的场地;堆放时必须垫稳,防止滚动,堆放层高可 按照产品技术标准或生产厂家的要求;如无其它规定时应符合表5.1.4的规定,使用管节时必须自上而下依次搬运。
表5.1.4 管节堆放层数与层高
管材种类 | 管径D0(㎜) | |||||||
100~150 | 200~250 | 300~400 | 400~500 | 500~600 | 600~700 | 800~1200 | ≧1400 | |
自应力混凝土管 | 7层 | 5层 | 4层 | 3层 | - | - | - | - |
预应力混凝土管 | - | - | - | - | 4层 | 3层 | 2层 | 1层 |
钢管、球墨铸铁管 | 层高≦3m | |||||||
预应力钢筒砼管 | - | - | - | - | - | 3层 | 2层 | 1层或立放 |
硬聚氯忆烯管、聚乙烯管 | 8层 | 5层 | 4层 | 4层 | 3层 | 3层 | - | - |
玻璃钢管 | - | 7层 | 5层 | 4层 | - | 3层 | 2层 | 1层 |
注:D0 为管外径。
5.1.5 化学建材管节、管件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变形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长途运输时,可采用套装方式装运,套装的管节间应设有衬垫材料,并应相对固定,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管与管之间,管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碰撞;
2 管节、管件运输时,全部直管宜设有支架,散装件运输应采用带挡板的平台和车辆均匀堆放,承插口管节及笾件应分插口、承口两端交替堆放整齐,两侧加支垫,保持平稳;
3 管节、管节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捽、拖管以及受剧烈撞击和被锐物划伤;
4 管节、管件应堆放在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远离热源及带有腐蚀性试剂或溶剂的地方;室外堆放不应长期露天曝晒。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堆放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备)。
5.1.6 橡胶圈贮存、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存的温度宜为-5~30℃,存放位置不宜长期受紫外线光源照射,离热源距离应不于1m;
2 不得将橡胶圈与溶剂、易挥发物、油脂或对橡胶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放在一起;
3 在贮存、运输中不得长期受挤压。
5.1.7 管道安装前,宜将管节、管件按施工方案的要求摆放,摆放的位置应便于起吊及运送。
5.1.8 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5.1.9 管道应在沟槽地基、管基质量检验合格后安装;安装时宜自下游开始,承口应朝向施工前进方向。
5.1.10 接口工作坑应配合管道铺设及时开挖,开挖尺寸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并满足下列规定:
1 对于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以及滑入式柔性接口球墨铸铁管,应符合表5.1.10的规定:
表5.1.10 接口工作坑开挖尺寸
管材种类 | 管外径D0 ㎜ | 宽度㎜ | 长度㎜ | 深度㎜ | ||
承口前 | 承口后 | |||||
预应力、自应力砼管、滑入式柔性接口球墨铸铁管 | ≦500 | 承口外径加 | 800 | 200 | 承口长度加200 | 200 |
600~1000 | 1000 | 400 | ||||
1100~1500 | 1600 | 450 | ||||
﹥1600 | 1800 | 500 |
2 对于钢管焊接接口、球墨铸铁管机械式柔性接口及法兰接口,接口处开挖尺寸应满足操作人员和连接工具的安装作业空间要求,并便于检验人员的检查。
5.1.11 管节下入沟槽时,不得与槽壁支撑及槽下的管道相互碰撞;沟内运管不得扰动原状地基。
5.1.12 合槽施工时,应先安装埋设较深的管道,当回填土高程与邻近管道基础高程相同时,再安装相邻的管道。
5.1.13 管道安装时,应将管节的中心及高程逐节调整正确,安装后的管节应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5.1.14 管道安装时,应随时清除管道内的杂物,暂时停止安装时,两端应临时封堵。
5.1.15 雨期施工尖采取以下措施:
1 合理缩短开槽长度,及时砌筑检查井,暂时中断安装的管道及与河道相连通的管口应临时封堵;已安装的管道验收后应及时回填;
2 制定槽边雨水径流疏导、槽内排水及防止漂管事故的应急措施;
3 刚性接口作业宜避开雨天。
5.1.16 冬期施工不得使用浆硬的橡胶圈。
5.1.17 地面坡度大于18%,且采用机械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设备倾翻。
5.1.18 安装柔性接口的管道,其纵坡大于18%时,或安装刚性接口持管道,其纵坡大于36%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下滑的措施。
5.1.19 压力管道上的阀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启闭检验。
5.1.20 钢管内、外防腐层遭受损伤或局部未做防腐层的部位,下笾前应修补,修补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有关规定。
5.1.21 露天或埋设在对橡胶圈有腐蚀作用的土质及地下水中的柔性接口,应采用对橡胶圈无不良影响的柔性密封材料,封堵外露橡胶圈的接口缝隙。
5.1.22 管道保温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道焊接、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2 法兰两侧应留有间隙,每侧间隙的宽度为螺栓长加20~30㎜;
3 保温层与滑动支座、支架、支架处应留出空隙;
4 硬质保温结构,应留有伸缩缝;
5 施工期间,不得使用保温材料受潮;
6 保温层伸缩缝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7 保温层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表5.1.22 保温层厚度允许偏差
项目 | 充许偏差 | |
厚度㎜ | 瓦块制品 | +5% |
柔性材料 | +8% |
5.1.23 污水和雨、污合流的金属管道内表面,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层施工。
5.1.24 管道与法兰接口两侧相邻的第一至第二个刚性接口或焊接接口,待法兰螺栓紧固后方可施工。
5.1.25 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管道位置标识。
5.2 管道基础
5.2.1 管道基础采用原状地基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状土地基局部超挖或扰动时应按本规范第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岩石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将基底碎渣全部清理,回填低强度等级混凝土或粒径10~15㎜的砂石回填夯实。
2 原状地基为岩石或坚硬土层时,管道下方应铺设砂垫层,其厚度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砂垫层厚度
管道种类/管外径 | 垫层厚度㎜ | ||
D0 ≦ 500 | 500 ﹤ D0 ≦ 1000 | D0 ﹥ 1000 | |
预埋管道 | ≧100 | ≧150 | ≧200 |
柔性接口的刚性管道 | 150~200 |
3 非永冻土地区,管道不得铺设在冻结的地基上,管道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地基冻胀。
5.2.2 混凝土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基与管座的模板,可一次或两次支设,每次支设高度宜略高于混凝土的浇筑高度;
2 平基、管座的混凝土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低坍落度混凝土;
3 管座与平基分层浇筑时,应先将平基凿手冲洗干净,并将平基与管体相接触的腋角部位,用同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填满、捣实后,再浇筑混凝土,使管体与管座混凝土结合严密;
4 管座与平基采用垫块法一次浇筑时,必须先从一侧灌注混凝土,对侧的混凝土高过管底与灌注侧混凝土高度相同时,两侧再同时浇筑,并保持两侧混凝土高度一致;
5 管道基础应按设计要求留变形缝,变形缝的位置应与柔性接口相一致;
6 管道平基与井室基础宜同时浇筑;跌落水井上游接近井基础的一段应砌砖加固,并将平基混凝土浇至井基础边缘;
7 混凝土浇筑中应防止离析;浇筑后应进行养护,强度低于1.2MPa时不得承受荷载。
5.2.3 砂石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前应先对槽底进行检查,槽底高程及槽宽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有积水和软泥;
2 柔性管道的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宜铺设厚度不小于100㎜的中粗砂垫层;软土地基宜铺扩建一层厚度不小于150㎜㎜的砂砾或5~40㎜粒径碎石,其表面再铺厚度不小于50㎜的中、粗砂垫层;
3 柔性接口的刚性管道的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土质地段可铺设砂垫层,亦可铺设25㎜以下的粒径碎石,表面再铺20㎜厚的砂垫层(中、粗砂),垫层部厚度应符合表5。2。3规定:
表5.2.3 柔性接口刚性管道砂石垫层总厚度
管径D0 | 垫层总厚度㎜ |
300~800 | 150 |
900~1200 | 200 |
1350~1500 | 250 |
4 管道有效支承角范围必须用中、粗砂填充插捣密实,与管底紧密接触,不得用其它材料填充。
5.3 钢管安装
5.3.1 管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班长芨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等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或焊接工艺,施工单位必须在施焊前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焊接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2 焊工必须按规定经相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根椐经过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进行施焊;
3 沟槽内焊接时,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证管道底部的焊缝质量。
5.3.2 管节的材料、规格、压力等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管节宜工厂预制,现场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表面应无斑疤、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
2 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3.2—1的规定,焊缝无损检验合格;
项目 | 技术要求 |
外观 | 不得有熔化金属流到焊缝外未熔化的母材上,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灰渣等缺陷;表面光滑、均匀、焊道与母材应平缓过渡。 |
宽度 | 应焊出坡口边缘2~3㎜。 |
表面余高 | 应小于或等于1+0.2倍坡口边缘宽度,且不大于4㎜。 |
咬边 | 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5mm,焊缝两侧咬边总长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10%,且连续长不应大于100㎜ |
错边 | 应小于或等于0.2t,且不应大于2㎜。 |
未焊满 | 不允许 |
注:t为壁厚㎜
3 直焊缝卷管管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2的规定:
表5.3.2—2 直焊缝卷管管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 | |
周长 | Di ≦600 | ±2.0 |
Di ﹥ 600 | ±0.0035 Di | |
圆度 | 管端0.005Di ;其它部位0.01 Di | |
端面垂直度 | 0.001 Di ,朋不大于1.5 | |
弧度 | 用弧长πDi/6的弧形板量测于管内壁或外壁纵缝处形成的间隙,其间隙为0.1t+2,且不大于4,距管端200㎜纵缝处的间隙不大于2 |
注:Di为管内径㎜,t为壁厚㎜
4 同一管节允许有两条纵缝,管径大于或等于600㎜时,纵向焊缝的间距应大于300㎜;管径小于600㎜时,其间距应大于100㎜。
5.3.3 管道安装前,管节应逐根测量、编号,宜选用管径相差最小的管节组对对接。
5.3.4 下管前应先检查管节的内外防腐层,合格后方可下管。
5.3.5 管节组成管段下管时,管段的长度、吊距,应根据管径、壁厚、外防腐层材料的种类及下管方法确定。
5.3.6 弯管起弯点至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管径,且不得小于100㎜。
5.3.7 管节组对焊接时应先修口、清根,管端端面的坡口角度、钝边、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3.7的规定;不得在对口间隙夹焊帮条或用加热法缩小间隙施焊。
5.3.8 对口时应使内壁齐平,错口的允许偏差应为壁厚的20%,且不得大于2㎜。
5.3.9 对口时纵、环向焊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焊缝应放在管道中心垂线上半圆的450da左右处;
2 纵向焊缝应错开,管径小于600㎜时,错开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管径大于或等于600㎜时,错开的间距不得小于300㎜;
3 有加固环的钢管,加固环的对焊焊缝应有与管节纵向焊缝错开,其间距不应小于100㎜;加固环距管节的环向焊缝不应小于50㎜;
4 环向焊缝距支架净距离不应小于100㎜;
5 直管管段两相邻环向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并不应小于管节的外径;
6 管道任何位置不得有十字形焊缝。
5.3.10 不同壁厚的管节对口时,管壁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不同管径的管节相连时,两管径相差大于小管管径的15%时,可用渐缩管连接。渐缩管的长度不应小于两管径差值的2倍,且不应小于200㎜。
5.3.11 管道上开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干管的纵向、环向焊缝处开孔;
2 管道上任何位置不得开方孔;
3 不得在短节上或管件上开孔;
4 开孔处的回固补强应符合设计要求。
5.3.12 直线管段不宜采用长度小于800㎜的短节拼装。
5.3.13 组合钢管固定口焊接及两管段间的闭合焊接,应在无阳光直照和气温较低时施焊;采用柔性接口代替闭合焊接时,应与设计协商确定。
5.3.14 在寒冷或恶劣环境下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除管道上的冰、雪、霜等;
2 工作环境的风力大于5级、雪天或相对湿度大于90%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 焊接时,应使焊缝可自由伸缩,并应使焊口缓慢降温;
4 冬期焊接时,应根据环境温度进行预热处理,并应符合表5.3.14的规定。
表5.3.14冬期焊接预热规定
钢号 | 环境温度 | 预热宽度㎜ | 预热达到温度℃ |
含碳量≦0.2%碳素钢 | ≦-20 | 焊口每侧不小于40 | 100~150 |
0.2%﹤含碳量﹤0.3% | ≦-10 | ||
16Mn | ≦0 | 100~200 |
5.3.15 钢管对口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接口定位焊接。定位焊接采用点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焊焊条应采用与接口焊接相同的焊条;
2 点焊时,应对称施焊,其焊缝厚度应与第一层焊接厚度一致;
3 钢管的纵向焊缝及螺旋焊缝不得点焊;
4 点焊长度与间距应符合表5.3.15的规定。
表5.3.15 点焊长度与间距
管外径D0 ㎜ | 点焊长度㎜ | 环向点焊点(处) |
350~500 | 50~60 | 5 |
600~700 | 60~70 | 6 |
≧800 | 80~100 | 点焊间距不宜大于400㎜ |
5.3.16 焊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和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管径大于800㎜时,应采用双面焊。
5.3.17 管道对接时,环向焊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前应清除焊缝的渣皮、飞溅物;
2 应在无损检测前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2—1的规定;
3 无损探伤检测方法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4 无损检测取样数量与质量要求应按设计要求执行;设计无要求时,压力管道的取样数量应不小于焊缝量的10%;
5 不合格的焊缝应返修,返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
5.3.18 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管节的切口断面应平整,偏差不得超过一扣;丝扣应光洁,不得有手剌、乱扣、断扣,缺扣总长不得超过丝扣全长的10%;接口紧固后宜露出2~3扣螺纹。
5.3.19 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应与管道保持同心,两法兰间应平行;
2 螺栓应使用相同规格,且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应对称紧固,紧固好的螺栓应露出螺母之外;
3 与法兰接口两侧相邻的第一至第二个刚性接口或焊接接口,待法半螺栓紧固后方可施工;
4 法兰接口埋入土中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5.4 钢管内外防腐
5.4.1 管体内外防腐层宜在工厂内完成,现场连接的补口按设计要求处理。
5.4.2 水泥砂浆内防腐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管道内壁的浮锈、氧化皮、焊渣、油污等,应彻底清除干净;焊缝突起高度不得大于防腐层设计厚度的1/3;
②现场施做内防腐的管道,应在管道试验、土方回填验收合格,且管道变形基本稳定后进行;
③内防腐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 要求;
2 内防腐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① 水泥砂浆内防腐层可采用机械喷涂、人工抹压、拖筒或离心预制法施工;工厂预制时,在运输、安装、回填土过程中,不得损坏水泥砂浆内防腐层;
② 管道端点或施工中断时,应预留搭茬;
③ 水泥砂浆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30MPa;
④采用人工抹压法施工时,应分层抹压;
⑤ 水泥砂浆内防腐层成形后,应立即将管道封堵,终凝后进行潮湿养护;普通硅酸盐水泥砂浆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矿渣硅酸盐水泥砂浆不应少于14d;通水前应继续封堵,保持湿润;
3 水泥砂浆内防腐层厚度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钢管水泥砂浆内防腐层厚度要求
管径Di (㎜) | 厚度(㎜) | |
机械喷涂 | 手工涂抹 | |
500~700 | 8 | - |
800~1000 | 10 | - |
1100~1500 | 12 | 14 |
1600~1800 | 14 | 16 |
2000~2200 | 15 | 17 |
2400~2600 | 16 | 18 |
2600以上 | 18 | 20 |
5.4.3 液体环氧涂料内防腐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宜采用喷(抛)射除锈,除锈等级应不低于《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中规定的Sa级;内表面经喷(抛)射处理后,应用清洁、干燥、无油的压缩空气将管道内部的砂粒、尘埃、锈粉等微尘清除干净;
② 管道内表面处理后,应在钢管两端60~100㎜范围内涂刷硅酸锌或其它可焊性防锈涂料,干膜厚度为20~40μm;
2 内防腐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内防腐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按涂料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配制涂料,不宜加稀释剂;
② 涂料使用前应搅拌均匀;
5.4.4 埋地管道外防腐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构造应符合表5.4.4-1、表5.4.4-2及表5.4.4-3的规定。
表5.4.4-1 石油沥青涂料外防腐层构造
材料种类 | 普通级(三油二布) | 加强级(四油三布) | 特加强级(五油四布) | |||
构造 | 厚度㎜ | 构造 | 厚度㎜ | 构造 | 厚度㎜ | |
石油沥青涂料 | ①底料一层 ②沥青(厚度≧1.5mm) ③玻璃布一层 ④沥青(厚度1~1.5mm) ⑤玻璃布一层 ⑥沥青(厚度1~1.5mm) ⑦聚氯乙烯工业薄膜一层 | ≧4.0 | ①底料一层 ②沥青(厚度≧1.5mm) ③玻璃布一层 ④沥青(厚度1~1.5mm) ⑤玻璃布一层 ⑥沥青(厚度1~1.5mm) ⑦玻璃布一层 ⑧沥青(厚度1~1.5mm) ⑨聚氯乙烯工业薄膜一层 | ≧5.5 | ①底料一层 ②沥青(厚度≧1.5mm) ③玻璃布一层 ④沥青(厚度1~1.5mm) ⑤玻璃布一层 ⑥沥青(厚度1~1.5mm) ⑦玻璃布一层 ⑧沥青(厚度1~1.5mm) ⑨玻璃布一层 ⑩沥青(厚度1~1.5mm) ⑾聚氯乙烯工业薄膜一层 | ≧7 |
表5.4.4-2 环氧煤沥表涂料外防腐层构造
材料种类 | 普通级(三油) | 加强级(四油一布) | 特加强级(六油二布) | |||||
构造 | 厚度㎜ | 构造 | 厚度㎜ | 构造 | 厚度㎜ | |||
环氧煤沥沥青涂料 | ① 底料 ② 面料 ③ 面料 ④ 面料 | ≧0.3 | ① 底料 ② 面料 ③ 面料 ④ 玻璃布 ⑤ 面料 ⑥ 面料 | ≧0.4 | ⑴底料 ⑵面料 ⑶面料 ⑷玻璃布 ⑸面料 ⑹面料 ⑺玻璃布 ⑻面料 ⑼面料 | ≧0.6 |
表5.4.4-3 环氧树脂玻璃钢外防腐层构造
材料种类 | 加强级 | |
构造 | 厚度㎜ | |
环氧树脂玻璃钢 | ①底层树脂②面层树脂③玻璃布④面层树脂⑤玻璃布⑥面层树脂⑦面层树脂 | ≧3 |
5.4.5 石油沥青涂料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底料前管体表面应清除油垢、灰渣、铁锈;人工除氧化皮、铁锈时,其质量标准应达到St3级;喷砂或化学除锈时,其质量标准应达到Sa2.5级;
2 涂底料时基面应干燥,基面除锈后与涂底料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8h。涂刷应均匀、饱满,涂层不得有凝块、起泡现象,底料厚度宜为0.1~0.2mm,管两端150~250mm范围内不得涂刷;
3 沥青涂料熬制温度宜在230℃左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250℃,熬制时间宜控制在4~5h,每锅料应抽样检查,其性能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表5.4.5 石油沥青涂料性能
项目 | 性能指标 |
软化点(环球法) | ≧125℃ |
针入度(25℃,100g) | 5~20(1/10mm) |
延度(25℃) | ≧10㎜ |
4 沥青涂料应涂刷在洁净、干燥的底料上,常温下刷沥青涂料时,应在涂底料后24h之内实施;沥青涂料涂刷温度以200~230℃为宜;
5 涂沥青后应立即缠绕玻璃布,玻璃布的压边宽度应为20~30㎜,接头搭接长度应为100~150㎜,各层搭接接头应相互错开,玻璃布的油浸透率应达到95以上。不得出理大于50㎜×50㎜的空白;管端或施工中断处应留出长150~250㎜的缓坡型搭茬;
6 包扎聚氯乙烯膜保护层作业时,不得有折皱、脱壳现象;压边宽度应为20~30㎜,搭接长度应为100~150㎜;
7 沟槽内管道接口处施工,应在焊接、试压合格后进行,接茬处应粘结牢固、严密。
5.4.6 环氧煤沥青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表面应符合本规范第5.4.5条第1款的规定;焊接表面应光滑无刺、无焊瘤、棱角;
2 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配制涂料;
3 底料应在表面除锈合格后尽快涂刷,空气湿度过大时,应立即涂刷,涂刷应均匀,不得漏涂;管两端100~150㎜范围内不涂刷,或在涂底料之前,在该部位涂刷可焊涂料或硅酸锌涂料,干膜厚度不应小于25μm;
4 面料涂刷和包扎玻璃布,应在底料表干后、固化前进行,底料与第一道面料涂刷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h。
5.4.7 雨期、冬期石油沥青及环氧煤沥青涂料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温度低于5℃时,不宜采用环氧煤沥青涂料;采用石油沥青涂料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环境温度低于-15℃或相地湿度大于85%时,未采取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2 不得在雨、雾、雪或5级以上大风环境露天施工;
3 已涂刷石油沥青防腐层的 管道,炎热天气下不宜直接受阳光照射;冬期气温等于或低于沥青涂料脆化温度时,不得起吊、运输和铺设;脆化温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沥青脆点测定法 弗拉斯法》GB/T 4510的规定。
5.4.8 环氧树脂玻璃钢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表面应符合本规范第5.4.5条第1款的规定;焊接表面应光滑无刺、无焊瘤、无棱角;
2 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配制环氧树脂;
3 现场施工可采用手糊法,具体可分为间断法或连续法;
4 间断法每次铺衬间断时应检查玻璃布衬层的质量,合格后再涂刷下一层;
5 连续法作业,连续铺衬到设计要求的层数或厚度,并应自然养护24h,然后进行面层树脂的施工;
6 玻璃布除涂树脂外,可采用玻璃布的树脂浸揉法;
7 环氧树脂玻璃钢的养护期不应少于7d。
5.4.9 外防腐层的外观、厚度、电火花试验、粘结力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表5.4.9 外防腐层的外观、厚度、电火花试验、粘结力的技术要求
材料种类 | 防腐等级 | 构造 | 厚度㎜ | 外观 | 电 火花试验 | 粘结力 | |
石油沥青涂料 | 普通级 | 三油二布 | ≧4.0 | 外观均匀无褶皱、空泡、凝块 | 16kV | 用电火花检漏仪检查无打火花现象 | 以夹角为45~600边长40~50㎜的切口,从角尖端撕开防腐层;首层沥青层应100%地粘附在管道的外表面 |
加强级 | 四油三布 | ≧5.5 | 18 Kv | ||||
物加强级 | 五油四布 | ≧7.0 | 20 kV | ||||
环氧煤沥青涂料 | 普通级 | 三油 | ≧0.3 | 2 kV | 以小刀割开一舌形切口,用力撕开切口处的防腐层,管道表面仍为漆皮所覆盖,不得露出金属表面 | ||
加强级 | 四油一布 | ≧0.4 | 2.5 kV | ||||
特加强级 | 六油二布 | ≧0.6 | 3 kV | ||||
环氧树脂玻璃钢 | 加强级 | - | ≧3 | 外观平整光滑、色泽均匀,无脱层、起壳和固化不完全等缺陷 | 3~3.5 kV | 以小刀割开一舌形切口,用力撕开切口处的防腐层,管道表面仍为漆皮所覆盖,不得露出金属表面 |
注:聚氨酯(PU)外防腐涂层可按本规范附录H选择。
5.4.10 防腐管在下沟槽前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应修补至合格。沟槽内的管道,其补口防腐层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回填。
5.4.11 阴极保护施工应与管道施工同步进行。
5.4.12 阴极保护系统的阳极的种类、性能、数量、分布与连接方式,测试装置和电源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5.4.13 牺牲阳极保护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工程条件确定阳极施工方式,立式阳极宜采用钻孔法施工,卧式阳极宜采用开槽法施工;
2 牺牲阳极使用之前,应对表面进行处理,清除表面的氧化膜及油污;
3 阳极连接电缆的埋高深度不应小于0.7m,四周应垫有50~100㎜厚的细砂,砂的顶部应覆盖水泥护板或砖,敷设电缆要留有一定富裕量;
4 阳极电缆可以直接焊接到被保护管道上,也可通过测试桩中的连接片相连,与钢质管道相连接的电缆应采用铝热焊接技术,焊点应重新进行防腐绝缘处理,防腐材料、等级应与原有覆盖层一致。
5 电缆和阳极钢芯宜采用焊接连接,双边焊缝长度不得小于50㎜;电缆与阳极钢芯焊接后,应采取防止连接部位断裂的保护措施;
6 阳极端同、电缆连接部位及钢芯均要防腐、绝缘
7 填料包可在室内或现场包装,其厚度不应小于50㎜;并应保证阳极四周的填料包厚度一致、密实;预包装的袋子须用棉麻织品,不得使用人造纤维织品;
8 填包料 应调拌均匀,不得混入石块、泥土、杂草等;阳极埋地后应充分灌水,并达到饱和;
9 阳极埋设位置一般距管道外壁3~5m,不宜小于0.3m,埋设深度(阳极顶部距地面)不应小于1m。
5.4.14 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可同沟敷设;均压线间距和规格应根据管道电压降、管道间距离及管道防腐层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
2 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间距,不宜小于10m;间距小于10m时,后施工的管道及其两端各延伸10m的管段做加强级防腐层;
3 被保护管道与其它地下管道交叉时,两者间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小于0.3m时,应设有坚固的绝缘隔离物,并应在交叉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上做加强级防腐层;
4 被保护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平行敷设时,两者间距离不得小于10m,;小于10m时,后施工的管道或电缆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5 被保护管道与供电电缆交叉时,两者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同时应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道和电缆段上做加强级防腐层。
5.4.15 阴极保护绝缘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缘垫片应在干净、干燥的条件下安装,并应配对供应或在现场扩孔;
2 法兰面应清洁、平直、无毛刺并正确定位;
3 在安装绝缘套筒时,应确保法兰准直;除一侧绝缘的法兰外,绝缘套筒长度应包括两个垫圈的厚度;
4 连接螺栓在螺母下应设有绝缘垫圈;
5 绝缘法兰组装后应对装置的绝缘性能按国 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试方法》SY/T0023进行检测;
6 阴极保护系统安装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试方法》SY/T0023的规定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5.5 球墨铸铁管安装
5.5.1 管节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公差、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及管件表面不得有裂纹,不得有妨碍使用的凹凸不平的缺陷;
2 采用橡胶圈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承口的内工作面和插口的外工作面应光滑、轮廓清晰,不得有影响接口密封性的缺陷。
5.5.2 管节及管件下沟槽前,应清除承口内部的油污、飞刺、铸砂及凹凸不平的铸瘤;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承口的内工作面、插口的外工作面应修整光滑,不得有沟槽、凸脊缺陷胃裂纹的管节及管件不得使用。
5.5.3 沿直线安装管道时,宜选用管径公差组合最小的管节组对连接,确保接口的环向间隙应均匀。
5.5.4 采用滑入式或机械式柔性接口时,橡胶圈的质量、性能、细部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的规定。
5.5.5 橡胶圈安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道安装。
5.5.6 安装滑入式橡胶圈接口时,推入深度应达到标记环,并复查与其相邻已安好的第一至第二个接口推入深度。
5.5.7 安装机械式柔性接口时,应使插口与承口法兰压盖的轴线相重合;螺栓安装方向一致,用扭矩扳手均匀,对称地紧固。
5.5.8 管道沿曲线安装时,接口的允许转角应符合表5.5.8的规定。
表5.5.8 沿曲线安装接口的允许转角
管径Di ㎜ | 允许转角(0) |
75~600 | 3 |
700~800 | 2 |
≧900 | 1 |
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5.6.1 管节的规格、性能、外观质量及尺寸公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6.2 管节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裂缝、保护层脱落、空鼓、接口掉角等缺陷,应修补并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6.3 管节安装前应将管内外清扫干净,安装时应使管道中心及内底高程符合设计要求,稳管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发生滚动。
5.6.4 采用混凝土基础时,管道中心、高程复验合格后,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及时浇筑管座混凝土。
5.6.5 柔性接口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橡胶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 应由管材厂配套供应;
3 外观应光滑,不得有裂缝、破损、气孔、重皮等缺陷;
4 每个橡胶圈的接头不得超过2个。
5.6.6 柔性接口的钢筋混凝土管、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前,承口内工作面、插口外工作面应清洗干净;套在插口上的橡胶圈应平直、无扭曲,应正确就位;橡胶圈表面和承口工作面应涂刷无腐蚀性的润滑剂;安装后放松外力,管节回弹不得大于10m,m,且橡胶圈应在承、插口工作面上。
5.6.7 刚性接口的钢筋混凝土管道,钢丝网水泥砂浆抹带接口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粒径0.5~1.5mm,含泥量不大于3%的洁净砂;
2 选用网格10mm×10mm、丝径为20号的钢丝网;
3 水泥砂浆配比满足设计要求。
5.6.8 刚性接口的钢筋混凝土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抹带前应将管口的外壁凿毛、洗净;
2 钢丝网端头应在浇筑混凝土管座时插入混凝土内,在混凝土初凝前,分层抹压钢丝网水泥砂浆抹带;
3 抹带完成后应立即用吸水性强的材料覆盖,3~4h后洒水养护;
4 水泥砂浆填缝及抹带接口作业时落入管道内的接口材料应清除;管径大于或等于700㎜时,应采用水泥砂浆将管道内接口部位抹平、压光;管径小于700㎜时,填缝后应立即拖平。
5.6.9 钢筋混凝土管沿直线安装时,管口间的纵向间隙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表5.6.9-1的规定;预(自)应力混凝土管沿曲线安装时,管口间的纵向间隙最小处不得小于5㎜,接口转角应符合表5.6.9-2的规定。
表5.6.9-1 钢筋混凝土管管口间的纵向间隙
管材种类 | 接口类型 | 管内径Di ㎜ | 纵向间隙㎜ |
钢筋混凝土管 | 平口、企口 | 500~600 | 1.0~5.0 |
≧700 | 7.0~15 | ||
承插式乙型口 | 600~3000 | 5.0~1.5 |
表5.6.9-2 预(自)应力混凝土管沿曲线安装接口的允许转角
管材种类 | 管内径Di ㎜ | 允许转角(0) |
预应力混凝土管 | 500~700 | 1.5 |
800~1400 | 1.0 | |
1600~3000 | 0.5 | |
自应力混凝土管 | 300~800 | 1.5 |
5.6.10 预(自)应力混凝土管不得截断使用。
5.6.11 井室内暂时不接支线的预留管(孔)应封堵。
5.6.12 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采用金属管件连接时,管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5.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5.7.1 管节及管件的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壁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洁;承插口钢环工作面光洁干净;内衬式管(简称衬筒管)内表面不应出现浮渣、露石和严重的浮浆;埋置式管(简称埋筒管)内表面不应出理气泡、孔洞、凹坑以及蜂窝、麻面等不密实的现象;
2 管内表面出现的环向裂缝或者螺旋状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5mm(浮浆裂缝除外);距离管的插口端300㎜范围内出理的环向裂缝宽度不应大于1.5mm;管内表面不得出现长度大于150mm的纵向可见裂缝;
3 管端面混凝土不应有缺料、掉角、孔洞等缺陷。端面应齐平、光滑、并与轴线垂直。端面垂直度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表5.7.1 管端面垂直度
管内径DI (㎜) | 管端面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
600~1200 | 6 |
1400~3000 | 9 |
3200~4000: | 13 |
4 外保护层不得出现空鼓、裂缝及剥落。
5 橡胶圈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规定。
5.7.2 承插式橡胶圈柔性接口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理管道承口内侧、插口外侧凹槽等连接部位和橡胶圈;
2 将橡胶圈套入插口上的凹槽下,保证橡胶圈在凹槽内受力均匀、没有扭曲翻转现象;
3 用配套的润滑剂涂擦在承口内侧和橡胶圈上,检查涂覆是否完好;
4 在插口上按橡胶做好标记,以便检查插入是否到位;
5 接口安装时,将插口一次插入承口内,达到安装标记为止;
6 安装时接头和管端应保持清洁;
7安装就位,放松紧管器具后进行下列检查:
①复核管节的高程和中心线;
②用特定钢尺插入承插口之间检查橡胶圈各部的环向位置,确认橡胶圈在同一深度;
③接口处承口周围不应被胀裂;
④橡胶圈应无脱槽、挤出等现象;
⑤沿直线安装时,插口端面与承口底部的轴向间隙应大于5㎜,且不大于表5.7.2规定的数据。
表5.7.2 管口间的最大轴向间隙
管内径DI (㎜) | 内衬式管(衬筒管) | 埋置式管(埋筒管) | ||
单胶圈㎜ | 双胶圈㎜ | 单胶圈㎜ | 双胶圈㎜ | |
600~1400 | 15 | - | - | - |
1200~1400 | - | 25 | - | - |
1200~4000 | - | - | 25 | 25 |
5.7.3 采用钢制管件连接时,管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5.7.4 现场合拢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合拢处上、下游管道接装长度、中心位移偏差;
2 合笼位置宜选择在设有人孔或设备安装孔的配件附近;
3 不允许在管道转折处合拢;
4 现场合拢施工焊接不宜在当日高温时段进行。
5.7.5 管道需曲线铺设时,接口的最大允许偏转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不大于表5.7.5规定的数值。
表5.7.5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沿曲线安装接口的最大允许偏转角
管材种类 | 管内径DI (㎜) | 允许平面转角(O) |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 600~1000 | 1.5 |
1200~2000 | 1.0 | |
2200~4000 | 0.5 |
5.8 玻璃钢管安装
5.8.1 管节及管件的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外径偏差、承口深度(安装标记环)、有效长度、管壁厚度、管端面垂直度等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2 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划痕、分层、针孔、杂质、破碎等现象;
3 管端面应平齐、无毛刺等缺陷;
4 橡胶圈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的规定。
5.8.2 接口连接、管道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7.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套筒连接的,应清除套管内侧和插口外侧的污渍和附着物;
2 管道安装就位后,套筒式或承插式接口周围不应有明显变形和胀破;
3 施工过程中应防止管节受损伤,避免内表层和外保护层叠 剥落;
4 检查井、透气井、阀门井等附属构筑物或水平折角处的管节,应采取避免不均匀沉降造成接口转角过大的措施;。
5 混凝土或砌筑结构等构筑物墙体内的管节,可采取设置橡胶圈或中介层法等措施,管外壁与构筑物墙体的交界面密实、不渗漏。
5.8.3 管道曲线铺设时,接口的允许转角不得大于表5.8.3的规定。
表5.8.3 沿曲线安装的接口允许转角
管内径DI (㎜) | 允许转角(O) | |
承插式接口 | 套筒式接口 | |
400~500 | 1.5 | 3.0 |
500﹤DI ≦1000 | 1.0 | 2.0 |
1000﹤DI ≦1800 | 1.0 | 1.0 |
DI ﹥ 1800 | 0.5 | 0.5 |
5.9 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5.9.1 管节及管件的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有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接口连接的质量缺陷;
2 内、外壁光滑、平整,无气泡、无裂纹、无脱皮和严重的冷斑及明显的痕纹、凹陷;
3 管节不得有异向弯曲,端面应平整;
4 橡胶圈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的规定。
5.9.2 管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承插式(或套筒式)接口时,宜人工布管且在沟槽内连接;槽深大于3m或管外径大于400mm的管道,宜用非金属绳兜住管节下管;严禁将管节翻滚抛入槽中;
2 采用电熔、热熔接口时,宜在沟槽边上将管道分段连接后以弹性铺管法移入沟槽;移入沟槽时,管道表面不得有明显的划痕。
5.9.3 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插式柔性连接、套筒(带或套)连接、法兰连接、卡箍连接等方法采用的密封件、套筒件、法兰、紧固件等配套管件,必须由管节生产厂家配套供应;电熔连接、热熔连接应采用专用电器设备、挤出焊接设备和工具进行施工;
2 管道连接时必须对连接部位、密封件、套筒等配件清理干净,套筒(带或套)连接、法兰连接、卡箍连接用的钢制套筒、法兰、卡箍、螺栓等金属制品应根椐现场土质并参照相关标准采取防腐措施;
3 承插式柔性接口连接宜在当日温度较高时进行,插口端不宜插到承口底部,应留出不小于10㎜的伸缩空隙,插入前应在插口端外壁做出插入深度标记;插入完毕后,承插口周围空隙均匀,连接的管道平直;
4 电熔连接、热熔连接、套筒(带或套)连接、法兰连接、卡箍连接应在当日温度较低或接近最低时进行;电熔连接、热熔连接时电热设备的温度控制、时间控制,挤出焊接时对焊接设备的操作等,必须严格按接头的技术指标和设备的操作程序进行;接头处应有沿管节圆周平滑对称的外翻边,内翻边应铲平;
5 管道与井室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方式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采用承插管件或中介层做法;
6 管道系统设置的弯头、三通、变径处应采用混凝土支墩或金属卡箍拉杆等技术措施;在消火栓及闸阀的底部应加垫混凝土支墩;非锁紧型承插连接管道,每根管节应有3点以上的固定措施;
7 安装完的管道中心线及高程调整合格后,即将管底有效支撑角范围用中粗砂回填密实,不得用土或其它材料回填。
5.10 质量验收标准
5.10.1 管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状地基的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处理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2 混凝土基础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混凝土验收批与试块留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6.2.8条第2款执行;
检查方法;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
3 砂石基础的压实度符合设计要求或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砂石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压实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原状土基、砂石基础与管道外壁间接触均匀,无空隙;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 混凝土基础外光内实,无严重缺陷;混凝土基础 的钢筋数量、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钢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施工记录。
6 管道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0.1的规定。
表5.10.1 管道基础的允许偏矩
序号 | 检查项目 | 充许偏差㎜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垫层 | 中线每侧宽度 | 不小于设计要求 | 每个验收批 | 每10m测1点,且不少于3点。 | 挂中心线钢尺检查,每侧一点 | |||
高程 | 压力管道 | ±30 | 水准仪测量 | ||||||
无压管道 | 0,-15 | ||||||||
厚度 | 不小于设计要求 | 钢尺量测 | |||||||
2 | 混凝土基础、管座 | 平基 | 中线每侧宽度 | +10,0 | 挂中心线钢尺检查,每侧一点 | ||||
高程 | 0,-15 | 水准仪测量 | |||||||
厚度 | 不小于设计要求 | 钢尺量测 | |||||||
管座 | 肩宽 | +10,-5 | 钢尺量测,挂高程线钢尺检查,每侧一点 | ||||||
肩高 | ±20 | ||||||||
3 | 土(砂及砂砾)基础 | 高程 | 压力管道 | ±30 | 水准仪测量 | ||||
无压管道 | 0,-15 | ||||||||
平基厚度 | 不小于设计要求 | 钢尺量测 | |||||||
土弧基础腋角高度 | 不小于设计要求 | 钢尺量测 |
5.10.2 钢管接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1 管节及管件、焊接材料等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检查现场制作管的加工记录。
2 接口焊缝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5.3.7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量规量测;检查坡口记录。
3 焊口错边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焊口无十字型焊缝;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长300㎜的直尺在接口内壁周围顺序贴靠量测错边量。
4 焊口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3.17条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逐口观察,按设计要求进行抽检;检查焊缝质量检测报告。
5 法兰接口的法兰应与管道同心,螺栓自由穿入,高强度螺栓的终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扭矩扳手等检查;检查螺栓拧紧记录。
一般项目
6 接口组对时,纵、环缝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检查组对检验记录;用钢尺量测。
7 管节组对前,坡口及内外侧焊接影响范围内表面应无油、漆、垢、锈、毛剌等污物;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管道组对检验记录。
8 不同壁厚的管节对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3.10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焊缝量规、钢尺量测;检查管道组对检验记录。
9 焊缝层次有明确定时,焊接层数、每层厚度及层间温度应符合焊接作业指导书的规定,且层间焊缝质量均应合格;
检查方法;逐个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焊接作业指导书检查每层焊缝检验记录。
10 法兰中轴线与管道中轴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Di 小于或等于300㎜时,允许偏差小于或等于1㎜;Di 大于300㎜时,允许偏差小于或等于2㎜;
检查方法;逐个接口检查;用钢尺、角尺等量测。
11 连接的法兰之间应保持平行,其允许偏差不大于法兰外径的1.5%,且不大于2㎜;螺孔中心允许偏差应为孔径的5%;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钢尺、塞尺等量测。
5.10.3 钢管内防腐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内防腐层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给水管道内防腐层材料的卫生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
检查方法;对照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
5.10.2 钢管接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主控项目
1 管节及管件、焊接材料等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检查现场制作管的加工记录。
2 接口焊缝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5.3.7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量规量测;检查坡口记录。
3 焊口错边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焊口无十字型焊缝;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长300㎜的直尺在接口内壁周围顺序贴靠量测错边量。
4 焊口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3.17条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逐口观察,按设计要求进行抽检;检查焊缝质量检测报告。
5 法兰接口的法兰应与管道同心,螺栓自由穿入,高强度螺栓的终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扭矩扳手等检查;检查螺栓拧紧记录。
一般项目
6 接口组对时,纵、环缝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检查组对检验记录;用钢尺量测。
7 管节组对前,坡口及内外侧焊接影响范围内表面应无油、漆、垢、锈、毛剌等污物;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管道组对检验记录。
8 不同壁厚的管节对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3.10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焊缝量规、钢尺量测;检查管道组对检验记录。
9 焊缝层次有明确定时,焊接层数、每层厚度及层间温度应符合焊接作业指导书的规定,且层间焊缝质量均应合格;
检查方法;逐个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焊接作业指导书检查每层焊缝检验记录。
10 法兰中轴线与管道中轴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Di 小于或等于300㎜时,允许偏差小于或等于1㎜;Di 大于300㎜时,允许偏差小于或等于2㎜;
检查方法;逐个接口检查;用钢尺、角尺等量测。
11 连接的法兰之间应保持平行,其允许偏差不大于法兰外径的1.5%,且不大于2㎜;螺孔中心允许偏差应为孔径的5%;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钢尺、塞尺等量测。
一般项目
5.10.3 钢管内防腐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内防腐层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给水管道内防腐层材料的卫生性能应符合国家相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对照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
2 水泥砂浆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且不低于30MPa
检查方法;检查砂浆配合比、抗压强度试块报告。
3 液体环氧涂料内防腐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气泡、无划痕等,温膜应无流淌现象;、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水泥砂浆防腐层的厚度及表面缺陷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0.3—1的规定。
表5.10.3-1 水泥砂浆防腐层厚度及表面缺陷的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裂缝宽度 | ≦0.8 | 管节 | 每处 | 用裂缝观测仪测量 | |
2 | 裂缝沿管道纵向长度 | ≦管道的周长,且≦2m | 钢尺量测 | |||
3 | 平整度 | ﹤2 | 取两个截面,每个截面测2点,取偏差值最大1点 | 用300㎜长的直尺量测 | ||
4 | 防腐层厚度 | Di ≦1000 | ±2 | 用测厚仪测量 | ||
1000﹤Di≦1800 | ±3 | |||||
Di﹥1800 | 4,-3 | |||||
5 | 麻点、空窝等表面缺陷的深度 | Di ≦1000 | 用直钢丝或探尺量测 | |||
1000﹤Di≦1800 | ||||||
Di﹥1800 | ||||||
6 | 缺陷面积 | ≦500mm2 | 每处 | 用钢尺量测 | ||
7 | 空鼓面积 | 不得超过2处,且每处≦10000mm2 | 每m2 | 用小锤轻击砂浆表面,用钢尺量测 |
注:①表中单位除注明外,均为㎜;②工厂涂覆管节,每批抽查20%;施工现场涂覆管节,逐根检查。
5 液体环氧涂料内防腐层的厚度、电火花试验应符合表5.10.3-2的规定。
表5.10.3-2液体环氧涂料内防腐层厚度及电火花试验规定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干膜厚度μm | 普通级 | ≧200 | 每根(节)管 | 两个断面,各4点 | 用测厚仪测量 |
加强级 | ≧250 | |||||
特加强级 | ≧300 | |||||
2 | 电火花试验漏点数 | 普通级 | 3 | 个/m/2 | 连续检测 | 用电火花检漏仪测量,检漏电压值根椐涂层厚度按5V/μm计算,检漏仪探头移动速度不大于0.3m/s |
加强级 | 1 | |||||
特加强级 | 0 |
注:①焊缝处的防腐层厚度不得低于管节防腐层规定厚度的80%。
②凡漏点检测不合格的防腐层都应补涂,直至合格。
5.10.4 钢管外防腐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外防腐层材料(包括补口、修补材料)、结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对照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
2 外防腐层的厚度、电火花检漏、粘结力应符合表5.10.4的规定。
表5.10.4 外绝缘防腐层的厚度、电火花检漏、粘结力验收标准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防腐成品管 | 补口 | 补伤 | ||||
1 | 厚度 | 符合本规范第5.4.9条的相关规定 | 每20根1组(不足20根按1组),每组抽查1根。测管两端和中间共3个截面,每截面测互相垂直的4点 | 逐个检测,每个随机抽查1个截面,每个截面测互相垂直的4点 | 逐个检测,每处随机测1点 | 用测厚仪测量 |
2 | 电火花检漏 | 全数检查 | 全数检查 | 全数检查 | 用电火花检漏仪逐根连续测量 | |
3 | 粘结力 | 每20根1组(不足20根按1组),每组抽查1根。每根1处。 | 每20个补口抽1处。 | - | 按本规范表5.4.9规定,用小刀切割观察 |
注:按组抽检时,若被检测点不合格,则该组应加倍抽检;若加倍抽检仍不合格,则该组为不合格。
一般规定
3 钢管表面除锈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防腐管生产厂提供的除锈等级报告。对照典型样板照片检查每个补口处的除锈质量,检查补口处除锈施工方案。
4 管道外防腐层(包括补口、补伤)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4.9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 管体外防腐材料搭接、补口搭接、补伤搭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10.5 钢管阴极保护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钢管阴极保护所用材料、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对照产品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
2 管道系统的电绝缘性、电连续性经检测满足阴极保护的要求;
检查方法: 阴极保护施工前应全线检查;检查绝缘部位的绝缘测试记录、跨接线的连接记录;用电火花检漏仪、高阻电压表、兆表、兆欧表测电绝缘性,万用表测跨线等的电连续性。
3 阴极保护的系统参数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设计无要求时,在施加阴极电流的情况下,测得管/地电位应小于或等于-850V(相对于铜—饱和硫酸铜参比电极);
⑵ 管道表面与同土壤接触的稳定的参比电极之间阴极极化电位值最小为100mV;
⑶ 土壤或水中含有硫酸盐不原菌,且硫酸根含量大于0.5%时,通电保护电位应小于或等于—950mV(相对于铜—饱和硫酸铜参比电极);
⑷ 被保护体埋置于干燥的或充气的高电阻率(大于500Ωm)土壤中时,测得的极化电位小于或等于-750mV(相对于铜—饱和硫酸铜参比电极);
检查方法:按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试方法》SY/T0023的规定测试;检查阴极保护系统运行参数测试记录。
一般项目
4 管道系统中阳极、铺助阳极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5.4.13、5.4.14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个检查,用钢尺或经纬仪、水准仪测量。
5 所有连接点应按规定做好防腐处理,与管道连接处的防腐材料应与管道相同;
检查方法:逐个方法:检查防腐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施工测试记录。
6 阴极保护系统的测试装置及附属设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测试桩埋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顶面高出地面400mm以;
⑵电缆、引线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引线应保持一定松弛度,并连接可靠牢固;
⑶接线盒内各类电缆应接线正确,测试桩的舱门应启闭灵活、密封良好;
⑷检查井的材质应与被保护管道的材质相同,其制作尺寸、设置数量、埋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埋深与管道底部相同,距管道外壁不小于300mm。
⑸参比电极的选用、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用钢尺量测辅助检查);检查测试纪录和测试报告。
5.10.6 球墨铸铁管接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及管件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5.1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
2 承插接口连接时,两管节中轴线应保持同心、承口、插口部位无破损、变形、开裂;插口推入深度应符合要求;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 法兰接口连接时,插口与承口法兰压盖的纵向轴线一致,连接螺栓终拧扭矩应符合设计或产品使用说明要求;接口连接后,连接部位及连接件应无变形、破损;
检查方法:逐个接口检查,用扭矩扳手检查;检查螺栓拧紧记录。
4 橡胶圈安装位置应准确,不得扭曲、外露;沿圆周各点应与承口端面等距,其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查方法:观察,用探尺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5 连接后管节间平顺,接口无突起、突弯、轴向位移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6 接口的环向间隙应均匀,承插口间的纵向间隙不应小于3mm;
检查方法;观察,用塞尺、钢尺检查
7 法兰接口的压兰、螺栓和螺母等连接件应规格型号一致,采用钢制螺栓和螺母时,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逐个接口检查;检查螺栓和螺母质量合格证明书、性能检验报告。
8 管道沿曲线安装时,接口转角应符合本规范第5.5.8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用直尺量测曲线接口。
5.10.7 钢筋混凝土管、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接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管及管件、橡胶圈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6.1、5.6.2、5.6.5和5.7.1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
2 柔性接口的橡胶圈位置正确,无扭曲、外露现象;承口、插口无破损、开裂;双道橡胶圈的单口水压试验合格;
检查方法:观察,用探尺检查;检查单口水压试验记录。
3 刚性接口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开裂、空鼓、脱落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水泥砂浆、混凝土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柔性接口的安装位置正确,其纵向间隙应符合本规范第5.6.9、5.7.2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逐个检查,用钢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5 刚性接口的宽度、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其相邻管接口错口允许偏差:Di 小于700mm时,应在施工中自检;Di 大于700mm,小于或等于1000mm时,应不大于3mm;Di 大于1000mm时,应不大于5mm;
检查方法:两井之间取3点,用钢尺、塞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6 管道沿曲线安装时,接口转角应符合本规范第5.6.9.、5.7.5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用直尺量测曲线段接口。
7 管道接口的填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密实、光洁、平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填缝材料质量保证资料、配合比记录。
5.10.8 化学建材管接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管节及管件、橡胶圈等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8.1、5.9.1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
2 承插、套筒式连接时,承口、插口部位及套筒连接紧密,无破损、变形、开裂等现象;插入后胶圈应位置正确,无扭曲等现象双道橡胶圈的单口水压试验合格;
检查方法;逐个接口检查;检查施工方案及施工记录,单口水压试验记录;用钢尺、探尺量测。
3 聚乙烯管、聚丙烯管接口熔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焊缝应完整,无缺损和变形现象;焊缝连接应紧密,无气孔、鼓泡和裂缝;电熔连接的电阻丝不裸露;
⑵熔焊焊缝焊接力学性能不低于母材;
⑶热熔对接连接后应形成凸缘,且凸缘形状大小均匀一致,无气孔、鼓泡和裂缝;接头处有沿管节圆周平滑对称的外翻边,外翻边最低处的深度不低于管节外表面;管壁内翻连连应铲平;对接错边量不大于管材壁厚的10%,一不大于3mm。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熔焊连接工艺试验报告和焊接作业指导书,检查熔焊连接施工记录、熔焊外观质量检验记录、焊接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熔焊焊缝焊接力学性能试验每200个接头不少于1组;现场进行破坏性检验 或翻边切除检验(可任选一种)时,现场破坏性检验每50个接头不少于1个,现场内翻边切除检验每50个接头不少于3个;单位工程中接头数量不足50个时,仅做熔焊焊缝焊接力学性能试验,可不做现场检验。
4 卡箍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渡接头连接时,应连接件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连接部位无扭曲、变形;
检查方法:逐个检查。
一般项目
5 承插、套筒式接口的插入深度应符合要求,相邻管口的纵向间隙应不小于10mm;环向间隙应均匀一致;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钢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6 承插式管道沿曲线安装时的接口转角,玻璃钢管的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8.3条的规定;聚乙烯管、聚丙烯管的接口转角应不大于1.5度;硬聚氯乙烯管的接口转角应不大于1.0度;
检查方法:用直尺量测曲线段接口;检查施工记录。
7 熔焊连接设备的控制参数满足焊接工艺要求;设备与待连接管的接触面无污物,设备及组合件组装正确、牢固、吻合;焊后冷却期间接口未受外力影响;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专用熔焊设备质量合格证明书、校检报告,检查 熔焊记录。
8 卡箍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渡连接件的钢制部分心以及钢制螺栓、螺母、垫圈的防腐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逐个检查;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检验报告。
5.10.9 管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管道埋设深度、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压力管道严禁倒坡;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2 刚性管道无结构贯通裂缝和明显缺损情况;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
3 柔性管道的管壁不得出现纵向隆起、环向扁平和其它变形情况;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4 管道铺设安装必须稳固,管道安装后应线形平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记录。
一般项目
5 管道内应光洁平整、无杂物、油污;管道无明显渗水和水珠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渗漏水程度检查按本规范附录F第F.0.3条执行。
6 管道与井室洞口之间无渗漏水;
检查方法:观察,渗漏水程度检查按本规范附录F第F0.3条执行。
7 管道内外防腐层完整,无破损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 钢管管道开孔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 闸阀安装应牢固、严密,启闭灵活,与管道轴线垂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 管道铺设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0.9的规定。
表5.10.9 管道铺设的允许偏差(mm)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水平轴线 | 无压管道 | 15 | 每节管 | 1点 | 经纬仪测量或挂中线用钢尺量测 | |
有压管道 | 30 | ||||||
2 | 管底高程 | DI ≦1000 | 无压管道 | ±10 | 水准仪测量 | ||
有压管道 | ±30 | ||||||
DI ﹥1000 | 无压管道 | ±15 | |||||
有压管道 | ±30 |
6.1 一般规定
6.2 工作井
6.3 顶管
6.4 质构
6.5 浅埋暗挖
6.6 定向钻及夯管
6.7 质量验收标准
7.1 一般规定
7.2 沉管
7.3 桥管
7.4 质量验收标准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收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8.1.2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拢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8.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8.2 井室
8.2.1 井室的混凝土基础应与管道基础同时浇筑;施工应满足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8.2.2 管道穿过井壁的施工应符过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类管道、金属类无压管道,其管外壁与砌筑井壁洞圈之间为刚性连接时水泥砂浆应坐浆饱满、密实;
2 金属类压力管道,井壁洞圈应预设套管,管道外壁与套管的间隙应四周均匀一致,其间隙宜采用柔性或半柔性材料填嵌密实;
3 化学建材管道宜采用中介层法与井壁洞圈连接;
4 对于现浇混凝土结构井室,井壁洞圈应振捣密实;
5 排水管道接入检查井时,管口外缘与井内壁平齐;接入管径大于300mm时,对于砌筑结构井室应砌砖圈加固。
8.2.3 砌筑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砌块应充分湿润;砌筑砂浆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拌制应拌合均匀、随用随拌;
2 排水管道检查井 内的流槽,宜与井壁同时进行砌筑;
3 砌块应垂直砌筑,需收口砌筑时,应按设计要求的位置设置钢筋混凝土梁进行收口;;圆井采用砌块逐层砌筑收口,四面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30mm,偏心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50mm;
4 砌块砌筑时,铺浆应饱满,灰浆与砌块四周粘结紧密、不得漏浆,下下砌块应错缝砌筑;
5 砌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踏步安装后在砌筑砂浆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
6 内外井壁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有抹面要求时,抹面应分层压实。
8.2.4 预制装配式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及其配件经检验符合设计和安装要求;
2 预制构件装配位置和尺寸正确,安装牢固;
3 采用水泥砂浆接缝时,企口坐浆与竖缝灌浆应饱满,装配后的接缝砂浆凝结硬化期间应加强养护,并不得受外力碰撞或震动;
4 设有橡胶密封圈时,胶圈应安装稳固,止水严密可靠;
5 设有预留短管的预制构件,其与管道的连接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底板与井室、井室与盖板之间的拼缝,水泥砂浆应填塞严密,抹角光滑平整。
8.2.5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前,钢筋、模板工程经检验 合格,混凝土配合比满足设计要求;
2 振捣密实,无漏振、直模、漏浆等现象;
3 及时进行养护,强度等级未达到设计要求不得受力;
4 浇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踏步安装后在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
8.2.6 有支、连管接入的井室,应在井室施工的同时安装预留支、连管,预留管的管径、方向、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管与井壁衔接处应严密;排水检查井的预留管管口宜采用低强度砂浆砌筑封口抹平。
8.2.7 井室施工达到设计高程后,应及时浇筑或安装井圈,井圈应以水泥砂浆坐浆并安放平稳。
8.2.8 井室内部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留孔、预埋件应符合设计和管道施工工艺要求;
2 排水检查井的流槽表面应平顺、圆滑、光洁,并与上下游管道底部接顺;
3 透气井及排水落水井、跌水井的工艺尺寸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 阀门井的井底距承口或法兰盘下缘以及井壁与承口或法兰盘外缘应留有安装作业空间,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不开槽法施工的管道,工作井作为管道井室使用时,其洞口处理及井内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2.9 给排水井盖选用的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要求时,宜采用复合材料井盖,行业标志明显;道路上的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盖,装配稳固。
8.2.10 井室周围回填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8.3 支墩
8.3.1 管节及管件的支墩和错定结构位置准确,锚定牢固。钢制锚固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处理。
8.3.2 支墩应在坚固的地基上修筑。无原状土作后背墙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墩在受力情况下,不致破坏管道接口。采用砌筑支墩时,原状土与支墩之间应采用砂浆填塞。
8.3.3 支墩应在管节接口做完、管节位置固定后修筑。
8.3.4 支墩施工前,应将支墩部位的管节、管件表面清理干净。
8.3.5 支墩宜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采用砌筑结构时,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7.5。
8.3.6 管节安装过程中的临时固定支架,应在支墩的砌筑砂浆或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
8.3.7 管道及管件支墩施工完毕,并达到强度要求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8.4 雨水口
8.4.1 雨水口的位置及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4.2 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雨水口槽及雨水管支管槽,每侧宜留出300~500mm的施工宽度;
2 槽底应夯实并及时浇筑混凝土基础;
3 采用预制雨水口时,基础顶面宜铺设20~30mm厚的砂垫层。
8.4.3 雨水口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端面在雨水口内的露出长度,不得大于20mm,管端面应完整无破损
2 砌筑时,灰浆应饱满,随砌、随勾缝,抹面应压实;
3 雨水口底部应用水泥砂浆抹出雨水口泛水坡;
4 砌筑完成后雨水口内应保持清洁,及时加盖,保证安全。
8.4.4 预制雨水口安装应牢固,位置平正,并符合本规范第8.4.3条第1款的规定。
8.4.5 雨水口与检查井的连接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8.4.6 们于道路下的雨水口、雨水支、连管应根椐设计要求浇筑混凝土基础。坐落于道路基层内的雨水支连管应作C25级混凝土全包封,且包封混凝土达到75%设计强度前,不得放行交通。
8.4.7 井框、井箅应完整无损、安装平稳、牢固。
8.4.8 井周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8.5 质量验收标准
8.5.1 井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
1 所用的原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2 砌筑水泥砂浆强度、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水泥砂浆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50m3砌体或混凝土浇筑人个台班一组试块。
3 砌筑结构应灰浆饱满、灰缝平直,不得有通缝、瞎缝;预制装配式结构应坐浆、灌浆饱满密实,无裂缝;混凝土结构无严重质量缺陷;井室无渗水、水珠现象;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
一般项目
4 井壁抹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混凝土无明显一般质量缺陷;井室无明显湿渍现象;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
5 井内部构造符合设计要求和水力艺要求,且部位位置及尺寸正确,无建筑垃圾等杂物;检查井流槽应平顺、圆滑、光洁;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
6 井室内踏步位置正确、牢固;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用钢尺量测。
7 井盖、座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稳固;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
8 井室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8.5.1 井室的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平面轴线位置(轴向、垂直轴向) | 15 | 每座
| 2 | 用钢尺量测、经纬仪测量 | ||
2 | 结构断面尺寸 | +10.0 | 2 | 用钢尺量测 | |||
3 | 井室尺寸 | 长、宽 | ±20 | 2 | 用钢尺量测 | ||
直径 | |||||||
4 | 井口高程 | 农田或绿地 | ±20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
路面 | 与道路规定一致 | ||||||
5 | 井底高程 | 开槽法管道铺设 | Di ≦1000 | ±10 | 2 | ||
Di ﹥1000 | ±15 | ||||||
不开槽法管道铺设 | Di ﹤1500 | +10,-20 | |||||
Di ≧1500 | +20,-40 | ||||||
6 | 踏步安装 | 水平及垂直间距、外露长度 | ±10 | 1 | 用尺量测偏差较大值 | ||
7 | 肢窝 | 高、宽、深 | ±10 | ||||
8 | 流槽宽度 | +10 |
8.5.2 雨水口及支、边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
1 所用的原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2 雨水口位置正确,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不得歪扭;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用水准仪、钢尺量测。
3 井框、井箅应完整、无损,安装平稳、牢固;支、连管应直顺,无倒坡、错口及破损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观察。
4 井内、连接管道内无线漏、滴漏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观察。
一般项目
5 雨水口砌筑勾缝应直顺、坚实,不得漏勾、脱落;内、外壁抹面平整光洁;
检查数量:全数观察。
6 支、连管内清洁、流水通畅,无明显渗水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观察。
7 雨水口、支管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2的规定。
表8.5.2 雨水口、支管的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井框、井箅吻合 | ≦10 | 每座 | 1 | 用钢尺量测较大值(高度、深度亦查用水准仪测量) |
2 | 井口与路面高差 | -5,0 | |||
3 | 雨水口位置与道路边线平行 | ≦10 | |||
4 | 井内尺寸 | 长、宽:+20,0 | |||
深:0,-20 | |||||
5 | 井内支、连管管口底高度 |
8.5.3 支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
1 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2 支墩地基承载力、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支墩无位移、沉降;
检查方法:全数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施工测量记录、地基处理技资料。
3 砌筑水泥砂浆强度、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50m3 砌体或混凝土每浇筑1个台班一组试块。
一般项目
4 混凝土支墩应表面平整、密实;砖砌支墩应灰缝饱满,无通缝现象,其表面抹灰应平整、密实;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
5 支墩支承面与管道外壁接触紧密,无松动、滑移现象;
检查方法:全数观察。
6 管道支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3的规定。
表8.5.3 管道支墩的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平面轴线位置(轴向、垂直轴向) | 15 | 每座 | 2 | 用钢尺量测或经续仪测量 |
2 | 支撑面中心高程 | ±15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
3 | 结构断面尺寸(长、宽、高) | +10,0 | 3 | 用钢尺量测 |
9.1 一般规定
9.1.1 给排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
1 压力管道应按本规范第9.2的规定进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试验分为预试验和主试验阶段;试验合格的判断依据分为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椐工程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项值或同时采用两项值作为试验合格的最终判定依据。
2 无压管道应按本规范第9.3、9.4节的规定进行管道的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分为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椐实际情况选择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
3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进行实际渗水量测定时,宜采用附录C注水法。
9.1.2 管道功能性试验涉及水压、气压作业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按相关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管道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排出的水,应及时排放至规定地点,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造成积水,并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交通通行和附近设施的安全。
9.1.3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或闭水试验前,应做好水源的引接、排水的疏导等方案。
9.1.4 向管道内注水应从下游缓慢注入,注入时在试验管段上游的管顶及管段中的高点应设置排气阀,将管道内的气体排除。
9.1.5 冬期进行压力管道水压或闭水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9.1.6 单口水压试验合格的大口径球墨铸铁管、玻璃钢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混凝土管等管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管道可免去预试验阶段,而直接进行主试验阶段;
2 无压管道应认同严密性试验合格,无需进行闭水或闭气试验。
9.1.7 全断面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无压管渠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除设计有要求外,管渠的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检验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时,可不必进行闭水试验。
9.1.8 管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管材时,宜按不同管材分别进行试验;不具备分别试验的条件必须组合试验,且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不同管材的管段中试验控制最严的标准进行试验。
9.1.9 管道的试验长度除本规范规定和设计另有要求外,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的管段长度不宜大于1.0km;无压力管道的闭水试验,条件允许时可一次试验不超过5个连续井段;对于无法分段试验的管道,应由工程有关方面根椐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9.1.10 给不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9.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2.1 水压试验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试验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1 后背及堵板的设计;
2 进水管路、排气孔及排水孔的设计;
3 加压设备、压力计的选择及安装的设计;
4 排水疏导措施;
5 升压分级的划分及观测制度的规定;
6 试验管段的稳定措施和安全措施。
9.2.2 试验管段的后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背应设在原状土或人工后背上,土质松软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 后背墙面应平整并与管道轴线垂直。
9.2.3 采用钢管、化学建材管的压力管道,管道中最后一个焊接接口完毕一个小时以上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9.2.4 水压试验管道内径大于或等于600㎜时,试验管段端部的第一个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或采用特制的柔性接口堵板。
9.2.5 水压试验前采用的设备、仪表规格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弹簧压力计时,精度不低于1.5级,最大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1.3~1.5倍。表壳的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50㎜,使用前经校正并具有符合规定的检定证书;
2 水泵、压力计应安装在试验段的两端部与管道轴线相垂直的支管上。
9.2.6 开槽施工管道试验前,附属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隐蔽管道的固定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合格;
2 管道附属设备已按要求紧固、锚固合格;
3 管件的支撑、锚固设施混凝土强度已达到设计强度;
4 未设置支墩、锚固设施的管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检查合格。
9.2.7 水压试验前,管道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安装检查合格后,应按本规范第4.5.1条第1款的规定回填土;
2 管道顶部回填土宜留出接口位置以便检查渗漏处。
9.2.8 水压试验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管段所有敞口应封闭,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2 试验管段不得用闸阀做堵板,不得含有消火栓、水锤消除器、安全阀等附件;
3 水压试验前应清除管道内的杂物。
9.2.9 试验管段注满水后,宜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充分浸泡后再进行水 压试验,浸泡时间应符合表9.2.9的规定:
表9.2.9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浸泡时间
管材种类 | 管道内径DI (㎜) | 浸泡时间(h) |
球墨铸铁管(有水泥砂浆衬里) | DI | ≧24 |
钢管(有水泥砂浆衬里) | DI | ≧24 |
化学建材管 | DI | ≧24 |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 | DI ≦1000 | ≧48 |
DI ﹥1000 | ≧72 | |
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 DI ≦1000 | ≧48 |
DI ﹥1000 | ≧72 |
9.2.10 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压力应按表9.2.10-1选择确定。
表9.2.10-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MPa)
管材种类 | 工作压力P | 试验压力 |
钢管 | P | P+0.5,且不小于0.9 |
球墨铸铁管 | ≦0.5 | 2P |
﹥0.5 | P+0.5 | |
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预应钢筒混凝土管 | ≦0.6 | 1.5P |
﹥0.6 | P+0.3 | |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 | ≧0.1 | 1.5P |
化学建材管 | ≧0.1 | 1.5P,且不小于0.8 |
2 预试验阶段:将管道内水压缓缓地升至试验压力并稳压30min,期间如有压力下降可注水补压,但不得高于试验压力;检查管道接口、配件等处有无漏水、损坏现象;有漏水、损坏现象时应及时停止试压,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试压。
3 主试验阶段:停止注水补压,稳定15min;当15min后压力降不超过表9.2.10-2中所列允许压力降数值时,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并保持恒压30min,进行外观检查若无漏水现象,则水压试验合格。
表9.2.10-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的允许压力降(MPa)
管材种类 | 试验压力 | 允许压力降 |
钢管 | P+0.5,且不小于0.9 | 0 |
球墨铸铁管 | 2P | 0.03 |
P+0.5 | ||
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预应钢筒混凝土管 | 1.5P | |
P+0.3 | ||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 | 1.5P | |
化学建材管 | 1.5P,且不小于0.8 | 0.02 |
4 管道升压时,管道的气体应排除;升压过程中,发现弹簧压力计表针摆动、不稳,且升压较慢时,应重新排气后再升压。
5 应分级升压,每升一级应检查 后背、支墩、管身及接口,无异常现象时再继续升压。
6 水压试验过程中,后背顶撑、管道两端严禁站人。
7 水压试验时,严禁修补缺陷;遇有缺陷时,应做出标记,卸压后修补。
9.2.11 压力管道采用允许渗水量进行最终合格判定依据时,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表9.2.11的规定及下列公式规定的允许渗水量。
表9.2.1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的允许渗水量
管道内径DI(㎜) | 允许渗水量(L/min·km) | ||
焊接接口钢管 | 球墨铸铁管、玻璃钢管 | 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 |
100 | 0.28 | 0.70 | 1.40 |
150 | 0.42 | 1.05 | 1.72 |
200 | 0.56 | 1.40 | 1.98 |
300 | 0.85 | 1.70 | 2.42 |
400 | 1.00 | 1.95 | 2.80 |
600 | 1.20 | 2.40 | 3.14 |
800 | 1.35 | 2.70 | 3.96 |
900 | 1.45 | 2.90 | 4.20 |
1000 | 1.50 | 3.00 | 4.42 |
1200 | 1.65 | 3.30 | 4.70 |
1400 | 1.75 | - | 5.00 |
1 当管道内径大于表9.2.11规定时,实测渗吕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钢管: q=0.05 9.2.11—1
球墨铸铁管(玻璃钢管): q=0.1 9.2.11—2
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q=0.14 9.2.11—3
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q=0.14Di 9.2.11—4
3 硬聚氯乙烯管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q = 3· 9.2.11—5
式中 q—允许渗水量,L/min·km
DI---管道内径,㎜
P---压力管道的工作压力MPa
α---温度—压力折减系数;当试验水温0~25℃时,α取1;25~35℃时,α取0.8,35~45℃时,α取0.63。
9.2.12 聚乙烯管、聚丙烯管及其复合管的水压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2.10条的规定外,其预试验、主试验阶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预试验附阶段:按本规范第9.2.10条第2款的规定完成后,应停止注水补压并稳定30min;当30min后压力下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70%,则预试难结束;否则重新注水补压并稳定30min再进行观测,直至30min后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70%。
2 主试验阶段夜深人静下列规定:
⑴在预试验阶段结束后,迅速将管道泄水降压,降压量为试验压力的10~15%期间应准确计量降压所泄出的水量(∆V),并按下式计算允许泄出的最大水量∆VMax:
∆VMax=1.2V∆P() 9.2.12
式中 V—试压管段总容积(L);
∆P---降压量(MPa)
EW---水的体积模量(MPa),不同水温时EW-值可按表9.2.12采用。
EP---管材弹性模量(MPa),与水温及试压时间有关;
DI---管材内径(m)
en---管材公称壁厚(m)
∆V小于或等于∆Vmax时,则按本款的第⑵、⑶、⑷项进行作业;∆V大于∆Vmax时,应停止试压,排除管内过量空气再从预试验阶段开始重新试验。
表9.2.12 温度与体积模量关系
温度℃ | 体积模量(MPa) | 温度℃ | 体积模量(MPa) |
5 | 2080 | 20 | 2170 |
10 | 2110 | 25 | 2210 |
15 | 2140 | 30 | 2230 |
⑵每隔30min记录一次管道剩余压力,应记录30min;;30min内管道剩余压力有上升趋势时,则水压试验结果合格。
⑶30min内管道剩余压力无上升趋势时,则应持续观察60min;整个90min内压力下降不超过0.02MPa,则水压试验结蛤合格。
⑷主试验阶段上述两条均不满足时,则水压试结果不合格,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再重新组织试压。
9.2.13 大口径球墨铸铁管、玻璃钢管及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的接口单口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时应注意将单口水压试验用的进水口(管材出厂时已加工)置于管道顶部;
2 管道接口连接完毕后进行单口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管道设计压力的2倍,且不得小于0.2MPa;
3 试压采用手提打压泵,管道连接后将试压嘴固定在管道承口的试压孔上,连接试压泵,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恒压2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4 试压合格后,取下试压嘴,在试压孔上拧上M10×20㎜不锈钢螺栓并拧紧;
5 水压试验时应先排净水压腔内的空气;
6 单口试压不合格且确认是接口漏水时,应马上拔出管节,找出原因,重新安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3.1 闭水试验法应按设计要求和试验方案进行。
9.3.2 试验管段应按井距分隔,抽样选取,带井试验。
9.3.3 无压管道闭水试验时,试验管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检查井外观质量已验收合格;
2 管道未回填土且沟槽内无积水;
3 全部预留孔应封堵,不得渗水;
4 管道两端堵板承载力经核算应大于水压力的合力;除预留进出水管外,应封堵坚固,不得渗水;
5 顶管施工,其注浆孔封堵且管口按设计要求处理完毕,地下水位于管底以下。
9.3.4 管道闭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不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内壁加2m计;
2 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加2m计;
3 计算出的试验水头小于10m,但已超过上游检查井井口时,试验水头应以上游检查井井口高度为准;
4 管道闭水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D(闭水法试验)进行。
9.3.5 管道闭水试验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且符合下规定时,管道闭水试验为合格:
1 ;实测渗吕量小于或等于表9.3.5规定的允许渗水量;
2 管道内径大于表9.3.5规定时,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q = 1.25 9.3.5-1
3 异形截面管道的允许渗水量可按周长折算为圆形管道计;
4 化学建材管道的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q = 0.0046Di 9.3.5-2
式中,q---允许渗水量(m3/24h·km)
DI---管道内径(㎜)
表9.3.5 无压管道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
管材 | 管道内径DI(㎜) | 允许渗水量(m3/24h·km) |
钢筋混凝土管 | 200 | 17.6 |
300 | 21.62 | |
400 | 25.00 | |
500 | 27.95 | |
600 | 30.60 | |
700 | 33.00 | |
800 | 35.35 | |
900 | 37.50 | |
1000 | 39.52 | |
1100 | 41.45 | |
1200 | 43.30 | |
1300 | 45.00 | |
1400 | 46.70 | |
1500 | 48.40 | |
1600 | 50.00 | |
1700 | 51.50 | |
1800 | 53.00 | |
1900 | 54.48 | |
2000 | 55.90 |
9.3.6 管道内径大于700㎜时,可按管道井段数量抽样选取1/3进行试验;试验不合格时,抽样井段数量应在原抽樯基础上加倍进行试验。
9.3.7 不开槽施工的内径大于或等于1500㎜钢筋混凝土管道,设计无要求且地下水痊高于管道顶部时,可采用内渗法测渗水量;渗漏水量测方法按附录F的规定进行,符合下列规定时,则管道抗渗性能满足要求,不必再进行闭水试验:
1 管壁不得有线流、滴漏现象;
2 对有水珠、渗水部位应进行抗渗处理;
3 管道内渗水量允许值q ≦ 2〖L/(㎡·d)〗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4.1 闭气试验适用于混凝土类的无压管道在回填土前进行的严密性试验。
9.4.2 闭气试验时,地下水位应低于管外底150㎜,环境温度为-15~50℃。
9.4.3 下雨时不得进行闭气试验。
9.4.4 闭气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定标准闭气试验时间符合表9.4.4的规定,管内实测气体压力P≧1500Pa则管道闭气试验合格。
表9.4.4 钢筋混凝土无压管道闭气检验规定标准闭气时间
管道DN(㎜) | 管内气体压力(Pa) | 规定标准闭气时间S (分·秒) | |
起点压力 | 终点压力 | ||
300 | — | — | 1分45秒 |
400 | 2分30秒 | ||
500 | 2000 | ≧1500 | 3分15秒 |
600 | 4分45秒 | ||
700 | 6分15秒 | ||
800 | 7分15秒 | ||
900 | 8分30秒 | ||
1000 | 10分30秒 | ||
1100 | 12分15秒 | ||
1200 | 15分 | ||
1300 | 16分45秒 | ||
1400 | 19分 | ||
1500 | 20分45秒 | ||
1600 | 22分30秒 | ||
1700 | 24分 | ||
1800 | 25分45秒 | ||
1900 | 28分 | ||
2000 | 30分 | ||
2100 | 32分30秒 | ||
2200 | 35分 |
2 被检测管道内径大于或等于1600㎜时,应记录测试时管内气体温度(℃)的起始值T1及终止值T2,并将达到标准闭气时间时膜盒表显示的管内压力值P记录,用下列公式加以修正,修正后管内气体压降值为∆P:
∆P=103300-(P+101300)(273+T1)/ (273+T2) 9.4.4
∆P如果小于500Pa,管道闭气试验合格.
3 管道闭气试验不合格时,应进行漏气检查,修补后复检.
4 闭气试验装置及程序见附录E.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9.5.1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严禁取用污染水源进行水压试验、冲洗,施工管段处于污染水水域较近时,必须严格控制污染水进行管道;如不慎污染管道,应由水质检测部门对管道污染水进行化验,并按其枯管道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
2 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编制实施方案;
3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冲洗与消毒;
4 冲洗时,应避开用水高峰,冲洗流速不小于1.0m/s,连续冲洗。
9.5.2 给水管道冲洗消毒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冲洗管道的清洁水源已经确定;
2 消毒方法和用品已经确定,并准备就绪;
3 排水管道已安装完毕,并保证畅通、安全;
4 冲洗管段末端已设置方便、安全的取样口;
5 照明和维护等措施已经落实。
9.5.3 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第一次冲洗应用清洁水冲洗至出水口水样浊度小 于3NTU为止,冲洗流速应大于1.0m/s。
2 管道第二次冲洗应在第一次冲洗后,用有效氯离子含量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后,再用清洁水进行第二次冲洗直至水质检测、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表A 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表
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 | 开(挖)槽施工的管道工程、大型顶管工程、盾构管道工程、浅埋暗挖管道工程、大型沉管工程、大型桥管工程 | |||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验收批 | ||
土方工程 | 沟槽土方(沟槽开挖、沟槽支撑、沟槽回填)、基坑土方(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基坑回填) | 与下列验收批对应 | ||
管道主体工程 | 预制管开槽施工主体结构 | 金属类管、混凝土类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化学建材管 | 管道基础、管道接口连接、管道铺设、管道防腐层(管道内防腐层、钢管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 | 可选择下列方式划分: ①按流水施工长度 ②排水管道按井段 ③给水管道按一定长度连续施工段或自然划分段(路段) ④其他便于过程质量控制方法 |
管渠(廊) |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装配式混凝土管渠、砌筑管渠 | 管道基础\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钢筋\模板\混凝土\变形缝)、装配式混凝土管渠(预制构 件安装、变形缝)、砌筑管渠(砖石砌筑、变形缝)、管道内防腐层、管廊内管道安装 | 每节管渠(廊)或每个流水施工段管渠(廊) | |
不开槽施工主体结构 | 工作井 | 工作井围护结构、工作井 | 每座井 | |
顶管 | 管道接口连接、顶管管道(钢筋混凝土管、钢管)、管道防腐层(管道内防腐层、钢管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垂直顶升 | 顶管顶进:每100m 垂直顶升:每个顶升管 | ||
盾构 | 管片制作、掘进及管片拼装、二次内衬(钢筋、混凝土)、管道防腐层、垂直顶升 | 盾构掘进:每100环; 二次内衬:每施工作业断面; 垂直顶升:每个顶升管 | ||
浅埋暗挖 | 土层开挖、初期衬砌、防水层、二次内衬、管道防腐层、垂直顶升 | 暗挖:每施工作业断面; 垂直顶升:每个顶升管 | ||
定向钻 | 管道接口连接、定向钻管道、钢管防腐层(内防腐层、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 | 每100m | ||
夯管 | 管道接口连接、夯管管道、钢管防腐层(内防腐层、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 | 每100m | ||
沉管 | 组对拼装沉管 | 基槽浚挖及管基处理、管道接口连接、管道防腐层、管道沉放、稳管及回填 | 每100m(分段拼装按每段,且不大于100m) | |
预制钢筋混凝土沉管 | 基槽浚挖及管基处理、预制钢筋混凝土管节制作(钢筋、模板、混凝土)、管节接口预制加工、管道沉放、稳管及回填 | 每节预制钢筋混凝土管 | ||
桥管 | 管道接口连接、管道防腐层(内防腐层、外防腐层)桥管管道 | 每跨或每100m,分段拼装按每跨或每段,且不大于100m | ||
附属构筑物工程 | 井室(现浇混凝土结构、砖砌结构、预制拼装结构)、雨水口及支连管、支墩 | 同一结构类型的附属构筑物不大于10个 |
注:①大型顶管工程、大型沉管工程、大型桥管工程及盾构、浅埋暗挖管道工程、可设独立的单位工程;
②大型顶管工程:指管道一次顶进长度大于300m的管道工程;
③大型沉管工程:指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沉管工程;对于成品管组对拼装的沉管工程,应为多年平均水位水面宽度不小于200m,或多年平均水位水面宽度100~200m之间,且相应水深不小于5m;
④大型桥管工程:总跨长度不小于300m或主跨长度不小于100m。
⑤土方工程中涉及地基处理、基坑支护等、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等相关规定执行。
⑥桥管的地基与基础、下部结构工程,可按桥梁工程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⑦工作井的地基与基础、围护结构工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等相关规定执行。
B.0.1 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专 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并按表B.0.1记录.
表B.0.1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 分部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专业工长 | 项目经理 | ||||||||||||||||||||||||||
验收批名称、部位 | ||||||||||||||||||||||||||||
分包单位 | 分包项目经理 | 施工斑组长 | ||||||||||||||||||||||||||
主控项目 | 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检查项目及验收标准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 |||||||||||||||||||||||||
2 | ||||||||||||||||||||||||||||
3 | ||||||||||||||||||||||||||||
4 | ||||||||||||||||||||||||||||
5 | 合格率 | |||||||||||||||||||||||||||
6 | 合格率 | |||||||||||||||||||||||||||
一般项目 | 1 | |||||||||||||||||||||||||||
2 | ||||||||||||||||||||||||||||
3 | ||||||||||||||||||||||||||||
4 | 合格率 | |||||||||||||||||||||||||||
5 | 合格率 | |||||||||||||||||||||||||||
6 | 合格率 |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B.0.2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B.0.2记录。
表B.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名称 | 验收批数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施工斑组长 | |||||
序号 | 验收批名称、部位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检查结论 |
施工项目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验收结论 |
监理工程师 (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B.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并按表B.0.3记录。
表B.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分部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技术部门负责人 | 质量部门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分包技术负责人 | |||||
序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验收批数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 验收意见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质量控制资料 | |||||||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 |||||||
观感质量验收 | |||||||
验收单位 | 分包单位 |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B.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表B.0.4-1~表B。0。4-4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表B.0.4—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类型 | 工程造价 | |||||||
施工单位 | 技术负责人 | 开工日期 | |||||||
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竣工日 期 | |||||||
序号 | 项目 | 验收记录 | 验收结论 | ||||||
1 | 分部工程 | 共 分部,经查 分部, 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分部 | |||||||
2 |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经核定符合规范规定 项。 | |||||||
3 |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 |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 |||||||
4 | 观感质量检验 |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 | |||||||
5 | 综合验收结论 | ||||||||
参加验收单位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表B.0.4-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核查意见 | ||
1 | 材质质量保证资料 | ①管节、管件、管道设备及管配件等;②防腐层材料、阴极保护设备及材料;③钢材、焊材、水泥、砂石、橡胶止水圈、混凝土、砖、混凝土外加剂、钢制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 | |||
2 | 施工检测 | ①管道接口连接质量检测(钢管焊接无损探伤检验、法兰或压兰螺栓拧紧力矩检测、熔焊检验);②内外防腐层(包括补口、补伤)防腐检测;③预水压试验;④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抗冻、砂浆强度、钢筋焊接;⑤回填土压实度⑥柔性管道环向变形检测⑦不开槽施工土层加固、支护及施工变形等测量⑧管道设备安装测试⑨阴极保护安装测试⑩桩基完整性检测、地基处理检测。 | |||
3 |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 | ①管道水压试验②给水管道冲洗消毒③管道位置及高程④浅埋暗挖管道、盾构管片拼装变形测量⑤混凝土结构管道渗漏水调查⑥管道及抽升泵站设备(或系统)调试、电气设备电试⑦阴极保护系统测试⑧村基动测、静载试验 | |||
4 | 施工测量 | ①控制桩(副桩)、永久(临时)水准点测量复核②施工放样复核;③竣工测量 | |||
5 | 施工技术管理 | 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题施工方案及批复②工焊接工艺评定及作业指导书③图纸会审、施工技术交底④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⑤质量事故(问题)处理⑥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计量仪器校核报告;⑦工程会议纪要;⑧施工日记 | |||
6 | 验收记录 | ①验收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②隐蔽验收记录 | |||
7 | 施工记录 | ①接口组对拼接、焊接、拴接、熔接②地基基础、地层等加固处理;③桩基成桩;④支护结构施工⑤沉井下沉;⑥混凝土浇筑;⑦管道设备安装;⑧顶进(掘进、钻进、夯进);⑨沉管沉放及桥管吊装;⑩焊条烘焙、焊接热处理⑾防腐层补口补伤等 | |||
8 | 竣工图 | ||||
结论: 施工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表B.0.4-3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表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抽查质量情况 | 好 | 中 | 差 | ||||||
1 | 管道工程 | 管道、管道附件位、附属构筑物位置 | |||||||||
2 | 管道设备 | ||||||||||
3 | 附属构筑物 | ||||||||||
4 | 大口径管道(渠、廊);管道内部、管廊内管道安装 | ||||||||||
5 | 地上管道(桥管、架空管、虹吸管)及承重结构 | ||||||||||
6 | 回填土 | ||||||||||
7 | 顶管、盾构、浅埋暗挖、定向钻、夯管 | 管道结构 | |||||||||
8 | 防水、防腐 | ||||||||||
9 | 管缝(变形缝) | ||||||||||
10 | 进、出洞口 | ||||||||||
11 | 工作坑(井) | ||||||||||
12 | 管道线形 | ||||||||||
13 | 附属构筑物 | ||||||||||
14 | 抽升泵站 | 下部结构 | |||||||||
15 | 地面建筑 | ||||||||||
16 | 水泵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及基础支架 | ||||||||||
17 | 防水、防腐 | ||||||||||
18 | 附属设施、工艺 | ||||||||||
观感质量综合评定 | |||||||||||
结论: 施工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注:地面建筑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表B.0.4-4 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性检测记录表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序号 | 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 | 资料核查意见 | 功能抽查结果 | ||
1 |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记录 | ||||
2 | 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及报告 | ||||
3 | 阀门安装及运行功能调试报告及抽查检验 | ||||
4 | 其他管道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及功能检测 | ||||
5 | 管道位置高程及管道变形测量及汇总 | ||||
6 | 阴极保护安装及系统测试报告及抽查检验 | ||||
7 | 防腐绝缘检测汇总及抽查检验 | ||||
8 | 钢管焊接无损检测报告汇总 | ||||
9 |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汇总 | ||||
10 | 混凝土试块抗渗、抗冻试验汇总 | ||||
11 | 地基基础加固检测报告 | ||||
12 | 桥管桩基础动测或静载试验报告 | ||||
13 | 混凝土结构管道渗漏水调查报告 | ||||
14 | 抽升泵站的地面建筑 | ||||
15 | 其他 | ||||
结论:
施工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注:抽升泵站的地面建筑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C.0.1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开始计时,每当压力下降,应及时向管道内补水,但最大压降不得大于0.03MPa,保持管道试验压力恒定,恒压延续时间不得少于2h,并计量恒压时间内补入试验管段内的水量。
C.0.2 实测渗水量应按式(C.0.1)计算:
q = (C.0.1)
式中,q---实测渗水量(L/min·km);
W---恒压时间内补入管道的水量(L);
T---从开始计时至保持恒压结束的时间(min);
L---试验管段的长度(m).
C.0.3 注水法试验应进行记录,记录表格宜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注水法试验记录表
工程名称 | 试验日 期 | 年 月 日 | |||||||||
桩号及地段 | |||||||||||
管道内径㎜ | 管材种类 | 接口种类 | 试验段长度m | ||||||||
工作压力MPa | 试验压力MPa | 15min降压值MPa | 允许渗水量(L/(min·km)) | ||||||||
渗水量测定记录 | 次数 | 达到试验压力的时间t1 | 恒压结束时间t2 | 恒压时间T(min) | 恒压时间内 补入的水量W(L) | 实测渗水量q(L/(min·m)) | |||||
1 | |||||||||||
2 | |||||||||||
3 | |||||||||||
4 | |||||||||||
5 | |||||||||||
折合平均实测渗水量(L/(min·km)) | |||||||||||
外观 | |||||||||||
评语 |
施工单位 试验负责人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记录员
D.0.1 闭水法试验应符合下列程序:
1 试验管段灌水后浸泡时间不应少于24h;
2 试验水头应按本规范第9.3.4条的规定确定;
3 试验水头达规定水头时开始计时,观测管道的渗水量,直至观测结束时,应不断地向试验管段内补水,保持试验水头恒定。渗水量的观测时间不得小于30min。
4 实测渗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D.0.1
式中,q---实测渗水量(L/min·m);
W---补水量(L);
T---实测渗水观测时间(min);
L---试验管段的长度(m).
D.0.2 闭水试验应作记录,记录表格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表D.0.2 管道闭水试验记录表
工程名称 | 试验日 期 | 年 月 日 | ||||||||
桩号及地段 | ||||||||||
管道内径㎜ | 管材种类 | 接口种类 | 试验段长度m | |||||||
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m | 试验水头m | 允许渗水量〖m3 / (24h·km)〗 | ||||||||
渗水量测定记录 | 次数 | 观测起始时间T1 | 观测结束时间T2 | 恒压时间T min | 恒压时间内补入的水量W(L) | 实测渗水量q(L/min·m); | ||||
1 | ||||||||||
2 | ||||||||||
3 | ||||||||||
折合平均实测渗水量〖m3 / (24h·km)〗 | ||||||||||
外观记录 | ||||||||||
评语 |
施工单位 试验负责人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记录员
E.0.1 将进行闭气检验的排水管道两端用管堵密封,然后向管道内填充空气至一定压力,在规定闭气时间测定管道内气体的压降值。检验装置如图E.0.1所示。
E.0.2 检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闭气试验的排气管道两端管口与管堵接触部分的内壁应进行处理,使其洁净磨光;
2 调整管堵支撑脚,分别将管堵安装在管道内部两端,每端接上压力表和充气罐,如图E.0.1所示。
3 用打气筒向管堵密封圈充气加压,观察压力表显示至0.05~0.20MPa,~ 不超过0.20MPa,将管道密封;销紧管堵支撑脚,将其固定;
4 用空气压缩机向管道内充气,膜盒表显示管道内气件压力至3000Pa,关闭所阀,使气体趋于稳定,记录膜盒表读数从3000Pa降至2000Pa历时不应少于5min;气压下降较快,可适 当补气;下降太慢,可适当放气;
5 膜盒表显示管道内气体压力达到2000Pa时开始计时,在满足该管径的标准闭气时间规定(见本规范表9.4.4),计时结束,记录此时管内实测气体压力P,如P≧1500Pa则管道闭气试验合格,反之不合格;管道闭气试验记录表见表E.0.2;
表E.0.2 管道闭气检验记录表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起止井号 | 号井段至--------号井段 共 m。 | ||||||
管径 | Ф ㎜ 管 | 接口种类 | |||||
试验日期 | 试验次数 | 第 次 共 次 | 环境温度 | ℃ | |||
标准闭时间(s) | |||||||
≧1600㎜管道的内压修正 | 超始温度T1(s) | 终止温度T1(s) | 标准闭气时间时的管内压力值P(Pa) | 修正后管内气体压降∆P(Pa) | |||
检验结果 |
施工单位 试验负责人:
监量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记录员
6 管道闭气检验完毕,必须先排除管道内气体,再排除管堵密封圈气体,最后卸下管堵;
7 管道闭气检验工艺流程应符合图E.0.2规定。
管口内壁处理➠安装管堵➠ 连接导管➠管堵密封圈充气➠ 密封胶圈漏气检查处理
➠管道充气➠管道与管堵接触面漏气检查并处理➠闭气检验测定➠排放管道气体➠
⇑ ↓
← ← ← ← ← ← ← ← ←
排放管堵气体➠拆卸管堵管
E.0.3 漏气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堵密封胶圈严禁漏气。
检查方法:管堵密封胶圈充气达到规定压力值2min后,应无压降。在试验过程中应注意检查和进行必要的补气。
2 管道内气体趋于稳定过程中,用喷雾器喷洒发泡液检查管道漏气情况。
检查方法;检查管堵对管口的密封,不得出现气泡;检查管口及管壁漏气,发现漏气应及时用密封修补材料无声无息堵或作相应处理;漏气部位较多时,管内压力下降较快,要及时进行补气,以便作详细检查。
F.0.1 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适用于下列条件:
1 大大口径(DI ≧150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无压管道;
2 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顶部;
3 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等级标准;无设计要求时,不得有滴漏、线流现象;
F.0.2 漏水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提供管道工程的“管内表面的结构展开图”;
2 “管内表面的结构展开图”应按下列要求进 行详细标示:
① 检查中发现的裂缝,并标明其位置、宽度、长度和渗漏水程度;
② 经修补、堵漏的渗漏水部位;
③ 有渗漏水,但满足设计防水等级标准允许渗漏要求而无需修补的部位;
3 经检查、核对标示好的“管内表面的结构展开图”应纳入竣工验收资料。
F.0.3 渗漏水程度描述使用的术语、定义和标识符号,可按表F.0.3采用。
表F.0.3采用 渗漏水程度描述使用的术语、定义和标识符号
术语 | 定义 | 标识符合 |
湿渍 | 混凝土管道内壁,呈现明显色泽变化的潮湿斑;在通风条件下潮湿斑可消失,即蒸发量大于渗入量状态 | # |
渗水 | 水从混凝土管道内壁渗出,在内壁上可观察到明显的流挂水膜范围;在通风条件下水膜也不会消失,即渗入量大于蒸发量的状态 | O |
水珠 | 悬挂在混凝土管道内壁顶部的水珠、管道内侧壁渗漏水用细短棒引流并悬挂在其底部的水珠,其滴落间隔时间超过1min;渗漏水用干棉纱能够拭干,但短时间内可观察到擦试部位从湿润至水渗出的变化 | ⋄ |
滴漏 | 悬挂在混凝土管道内壁顶部的水珠、管道内侧壁渗漏水用细短棒引流并悬挂在其底部的水珠,其滴落速度每min至少1滴;渗漏水用干棉纱不易拭干,且短时间内可明显观察到擦试部位有水渗出的变化 | ▽ |
线流 | 指渗漏水呈线流、流淌或喷水状态 | ↓ |
F.0.4 管道内有结露现象时,不宜进行渗漏水检测。
F.0.5 管道内壁表面渗漏水程度宜采用下列检测方法:
1 湿渍点:用手触摸湿斑,无水分浸润感觉;用吸墨纸或报纸贴附,纸不变颜色;检查时,用粉笔勾划出施渍范围,然后用钢尺测量长宽并计算面积,标示在“管内表面的结构展开图”;
2 渗水点:用手触摸可感觉到水分浸润,手上会沾有水分;用吸墨纸或报纸贴附,纸会浸润 变颜色;检查时,要用粉笔勾划出渗水范围,然后用钢尺测量长宽并计算面积,标示在“管内表面的结构展开图”;
3 水珠、滴漏、线流等漏水点宜采用下列方法检测:
① 管道顶部可直接用有刻度的容器收集测量;侧壁或底部可用带有密封缘口的规定尺寸方框,安装在测量的部位,将渗漏水导入量测容器内或直接量测方框内的水位;计算单位时间的渗漏量(单位为L/min或L/h等),并将每个漏水点位置、单位时间的渗漏水量标示在“管内表面的结构展开图”;
② 直接检测有困难时,允许通过目测计取每分钟或数分钟内的滴落数目,计算出该点的渗漏量;据实践经验:漏水每分钟滴落速度3~4滴时,24h的渗漏量为1L;如果滴落速度每分钟大于300滴,则形成连续细流;
③应采用国 际上通用的L/(㎡·d)标准单位;
④管道内壁表面积等于管道内周长与管道延长的乘积。
F.0.6 管道总渗漏水量的量测可采用下列方法,并应通过计算换算成L/(㎡·d)标准单位;
1 集水井积水量测法:测量在设定时间内的集水井水位上升数值,通过计算得出渗漏水量;
2 管道最低处积水量测法:测量在设定时间内的最低处水位上升数值,通过计算得出渗漏水量;
3 有流动水的管道内设量水堰法:量测水堰上开设的V形槽口水流量,然后计算得出渗漏水量;
4 通过专用排水泵的运转,计算专用排水泵的工作时间、排水量、并将排水量换算成渗漏量。
G.0.1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应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G.0.1的规定进行评定。
G.0.1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
名称 | 现象 | 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露筋 | 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 纵向受力钢筋部位 | 其他钢筋有少量 |
蜂窝 |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 结构主要受力部位 | 其他部位有少量 |
孔洞 |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 结构主要受力部位 | 其他部位有少量 |
夹渣 |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 结构主要受力部位 | 其他部位有少量 |
疏松 |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 结构主要受力部位 | 其他部位有少量 |
裂缝 |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 结构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连接部位 | 结构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连接部位基础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外形 |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不平、飞边凸肋等 | 清水混凝土结构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缺陷 | 其他混凝土结构不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 |
外表 | 结构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结构缺陷 | 其他混凝土结构不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 |
H.1.1 聚氨酯涂料防腐层的性能应符合表H.1.1的规定:
H.1.1 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性能
序号 | 项目 | 性能指标 | 试验方法 |
1 | 附着力(级) | ≦2 | SY/T 0315 |
2 | 阴极剥离(65℃,48h)mm | ≦12 | SY/T 0315 |
3 | 耐冲击(J/m) | ≧5 | SY/T 0315 |
4 | 抗弯曲(1.50) | 涂层无裂纹和分层 | SY/T 0315 |
5 | 耐磨性(Cs17砂轮,1kg,1000转)(mg) | ≦100 | GB/T 1768 |
6 | 吸水性(24h,%) | ≦3 | GB/T 1034 |
7 | 硬度(Shore D) | ≧65 | GB/T 2411 |
8 | 耐盐雾(1000h) | 涂层完好 | GB/T 1771 |
9 | 电气强度(MV/m) | ≧20 | GB/T 1408.11 |
10 | 体积电阻率(Ω·m) | 1×1013 | GB/T 1410 |
11 | 耐化学介质腐蚀(10%硫酸、30%氯化钠、30%氢氧化钠、2号柴油、30cD) | 涂层完整、无起泡、无脱落 | GB9274 |
H.1.2 聚氨酯涂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技术资料。用于输送饮肜水管道内壁或与人体接触的聚氨酯涂料,应有国家合法部门出具的适用于饮用水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H.1.3 聚氨酯涂料应包装完好,并在包装上标明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批号、产品数量、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
H.1.4 涂敷作业应按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聚氨酯涂料。
H.1.5 对每种牌(型)号的聚氨酯涂料,在使用前均应由合法检测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性能项目进行检验。
H.1.6 涂敷作业应对每一生产批聚氨酯涂料按规定的聚氨酯指标主要性能进行质量复检。不合格的涂料不能用于涂敷。
H.2 涂敷工艺
H.2.1 表面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除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1988中规定的Sa2级的要求,表面锈纹深度达到40~100μm。
2 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3℃以上,且相对湿度应低于85%,方可进行除锈作业。
3 除锈合格的表面一般应在8h内进行防腐层的涂敷,如果出现返锈,必须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H.2.2 外防腐层涂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敷环境条件: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3℃以上,相对湿度应低于85%,方可进行涂敷作业。环境温度与管节温度应维持在制造厂家所建议的范围内。雨、雪、雾、风沙等气候条件下,应停止防腐层的露天作业。
2 管材及涂敷材料的加热:需要对被涂敷的管节进行加热时,应限制在制造厂家所规定的温度限值之内,并保证管节表面不被污染。加热方法及加热温度应依照制造厂家的建议。
3 涂敷方法:应按制造厂家的技术说明书进行涂敷,可使用手工涂刷或双组分高压无气热喷涂设备进行喷涂。
4 涂敷间隔:每道防腐层喷涂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小于制造厂家技术说明书的规定值。
5 复涂:
① 涂敷厚度未达到规定厚度时,且未超过制造厂家所规定的可复涂时间,可再涂敷同种涂料以达到规定的厚度,但不得有分层现象;
② 已超过制造厂家所规定的可复涂时间的防腐层,必须全部清除干净,重新涂敷。
6 管端预留长度按照设计要求执行。
H.3 涂层质量检验
H.3.1 涂层质量应按制造厂家标示的涂料固化所需时间进行固化检查,防腐层不得有未干硬或粘腻性、潮温或粘稠区域。
H.3.2 防腐外观应全部目视检查,防腐层上不得出现尖锐的突出部、龟裂、气泡和分层等缺陷,微量凹陷、小点或皱褶的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05可视为合格。
H.3.3 防腐层厚度应采用磁性测厚仪逐根测量。内防腐层检测距管口大于150㎜范围内的两个截面,外防腐层随机抽取三个截面。每个截面测量上、下、左、右四点的防腐层厚度。所有结果符合表H.3.3规定或设计要求值为合格。
H.3.3 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内外防腐层的厚度
管材 | 外防腐层厚度 | 内防腐层厚度 |
钢管 | ≧500μm | ≧500μm |
焊缝处防腐层的厚芳,不得低于管本体防腐层规定厚芳的80% |
H.3.4 防腐层检漏应采用电火花检漏仪对防腐层面积进行100%检漏,检漏电压为5V/μm,发现漏点及时修补。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2 质量评定基本规定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 一般规定
4.2 施工降排水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4 地基处理
4.5 沟槽回填
4.6 质量验收标准
5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2 管道基础
5.3 钢管安装
5.4 钢管内外防腐
5.5 球墨铸铁管安装
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5.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5.8 玻璃钢管安装
5.9 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5.10 质量验收标准
6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工作井
6.3 顶管
6.4 质构
6.5 浅埋暗挖
6.6 定向钻及夯管
6.7 质量验收标准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 一般规定
7.2 沉管
7.3 桥管
7.4 质量验收标准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2 井室
8.3 支墩
8.4 雨水口
8.5 质量验收标准
9 管道功能性试验
9.1 一般规定
9.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附录 A 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附录 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C 注水法试验
附录 D 闭水法试验
附录 E 闭气法试验
附录 F 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
附录 G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附录 H 取氨酯(PU)涂层
1.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1年之久,对我国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设备的更新,管材品种及结构的发展;原“规范”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的需要。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并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内容纳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修订后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要明确施工(含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对检验与验收的工程项目划分、检验与验收合格标准及组织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外部的给排水管道工程,其主要针对城镇和工业区常用的开槽施工的管道,不开槽施工的管道、桥管、沉管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等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规定。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及其它材料的品种类型较多,产品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为此,管材、管件及其它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供应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规定。本规范推倡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 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当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均为现行且有效的,条文中给出编号,以便于使用时查找。
2.01 压力管道沿用了原“规范”的术语,定义为管道内输送的介质是在压力状态下运行,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并以此来界定压力管道和无压管道。
2.0.3~2.0.6 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 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 。
2.0.7 化学(又称化工)建材管的术语参考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将施工安装方式类似的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HDPE)、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FRP)、钢塑复合管等管材统称为“化学建材管”。而不涉及其它类别(如PB、ABS等管材)的“化学管材”,以便于工程施工应用。
2.0.17 沉管法主要有:浮运法(或漂浮敷设法)指管道在水面浮运(拖)到位后下沉的施工方法;底拖法(或牵引敷设法)指管道从水底拖入槽内的施工方法;铺管船法指管道在船只上发送并通过船只沿规定线路进行下沉的施工方法。
2.0.20~2.0,23 给水排水管道的功能性试验包括管道严密性试验和管道的水压试验。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管道闭水试验和管道闭气试验。本规范分别给出了水压试验、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的术语解释。
其它术语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 125 、《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33 83:96 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1 施工基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 标准;这些都时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
3.1.3 本条根椐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施工准备中对现场沿线及周围环境进行调查,以便了解并掌握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真实资料;是基于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与教训而作出的规定。
3.1.4 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答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答证认定后实施。
3.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以及审批程序做出规定。施工组织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重点对施工方案做出具体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 和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规定,本规范不宜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1.7、3.1.8 为施工测量条文,原“规范”列为施工准备内容。本次修订没有增加更多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仅列出专业的基本规定。
3.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和复验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3 根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分项工程和特种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级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第1条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
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 ,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 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 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3.2 质量评定基本规定
3.2.1 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验收是工程验收的基础 ,验收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管道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观感)质量通常是定性的结论,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3.2.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特点是线形构筑物工程,通常采用分期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时将一条管线分成若干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小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划分,规模较小的工程通常不划分验收批。本规范附录A给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原则划分,以供使用时参考。就绪强调的是在工程具体应肜时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或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由有关方共同确认。附录B在总结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多年来实践的基础上,列出了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样式及填写要求。
3.2.3 本条规定了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合格率 = ×100%
抽样检验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均验收合格。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质量验收基础;其验收合格条件应按本规范第3.2.3条规定执行。
3.2.5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分部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分部工程。
3.2.6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单位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单位工程。
3.2.7 本条规定了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工或返修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 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有消灭在萌芽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对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经济的更大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标准的 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时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2.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11 本规范规定分包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施工单位系指施工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
3.2.14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手续。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建筑施工企业2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保护”的规定制定的。
4.1.2 本规范保留了对撑板、钢板桩沟槽施工的支撑有关内容,大型给排水管道工程还涉及到围堰、深基槽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4.1.4 管道沟槽断面通常分为直槽、梯形槽,大型管道、深埋管道和综合管道应采取分层(步)开挖、分层放坡,并应编制专项施工主案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管道划分见第4.5.11条的条文说明。
4.1.5 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附录A.1.1条“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规定,基(槽)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1.8 给排水管道施工时,经常与已建的或同时施工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缆等地下管道交叉;这些交叉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给出具体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但是,已建管道尤其是管径较小的管道通常在开挖沟槽时才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征得设计同意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管道交叉处理施工。
4.2 施工降排水
4.2.1 本条对施工降排水方案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强调城市施工中降排水应对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建(构)筑物进行保护,以确保施工安全;降排水方案应经过技术经济比选,必要时应经过专家论证。
4.2.3 本条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对管道沟槽降水井的平面布置作出具体规定。通常,降水井应在管道沟槽的两侧布置。
4.2.6 本条强调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以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酿成事故。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3.1 沟槽开挖与支护的的施工,通常采用木板桩和钢板桩,沟槽回填时应按照本规范规定拆除;在软土层或邻近建(构)筑物等情况下施工时,应采取喷锚支护、灌注村等围护形式。
4.3.2 管道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本条给出计算公式和参考宽度(表4.3.2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表4.3.2在原“规范”表3.2.1基础上根椐工程实践经验进行了修改。混凝土类管指钢筋混凝土管、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金属类管指钢管和球墨铸铁管。
本规范中:D0表示管外径或公称外径,DI表示管内径或公称内径。
4.3.3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岩石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规定,取消了原“规范”中的“轻亚粘土”的类别;表4.3.3给出了沟槽的坡度控制值,供施工时参考;有当地施工经验时,可不必受表中数值约束。
4.3.4 本条对沟槽每侧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作出规定,堆土高度应在施工方案中作出设计;软土层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3.5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人工开挖的规定,现在沟槽开挖大多采用机械,因机械性能不同,沟槽的分层(步)开挖深度和留台宽度也不同,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
4.3.7 本条对沟槽的开挖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和采用天然地基时槽底原状土不得拢动;机械开挖时或不能连续施工时,沟槽底应预留200~300㎜由人工开挖、清槽。
4.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可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选择悬臂、单锚、或多层横撑等形式支撑。
4.3.13 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采用打入钢板桩、木板桩等支撑系统,拔桩用砂土回填板桩留下的孔缝时,对柔性管两侧土的弹性抗力要有保证;对此,国外相关规范也在讨论是否拔桩的问题。
4.4 地基处理
4.4.2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沟槽超挖,遇有某种原因,造成槽底局部超挖且不超过150㎜时,施工单位可按本条规定处理。
4.4.3 施工过程因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拢动,不超过本条规定时,可按本条规定处理。
4.4.7 化学建材等柔性管道,应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处理,不能采用预制村庄 基础,也不能采取浇筑混凝土刚性基础和3600 满封混凝土等处理方法。
4.5 沟槽回填
4.5.3 本条中第5款不仅指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也指管道回填。
4.5.4 回填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到管道施工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本条对回填材料质量作出具体规定。
4.5.5 本条文表4.5.5压实工具中未列蛙式夯,尽管其目前在工程中不还在使用,但因蛙式夯易引起安全问题且压实效果差,属于限制使用的机具,帮本规范规定采用震动夯等轻型压实机具。
4.5.7 本条规定正式回填前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含水量、每层土的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4.5.11 本条对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的作出具体规定。
第2款强调内径大于800㎜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中宜在管内设竖向支撑,本规范参考相关规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施工时人工进入管道拆装支撑的因素。
第3款管基有效支承角系指2α加30O。管道基础中心角2α是设计计算得出的,加30O是考虑到施工作业的不利因素影响而采取的保险措施;该部位回填应采用木夯等机具夯实。
第8款规定柔性管道回填作业前进行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其目的在于验证管材、回填料、压实机具及压实参数,以减少其后的补救处理发生机率,是基于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规定的。
4.5.12 本条规定了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度时,应在12~24h之内应检测管道变形率,并规定了管道变形率控制指标及超过控制指标的处理措施。
柔性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有一定的变形,但这种变形必须 不影响管道的使用安全;其变形指的是管体在垂直方向上直径的变化,又称为“管道径向挠曲值”、“管道径向直径变形率”或“管道竖向变形率”,本规范通称为“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可分为“安装(初始)变形”和“使用(长期)变形”。“安装(初始)变形”反映了管道铺设的技术质量;“使用(长期)变形”反映了管道的管—土系统对土壤和其他荷 载的适应程度,又称为“允许变形”。因此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量,首先应控制管道的初始变形量。
本规范所称管道柔性变形率系指管道的初始变形量;在埋地柔性管道允许的变形范围内,竖向管道直径的减少和横向管道直径的增加大致相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通常检验竖向管道直径的变形量。
我国目前关于柔性管道变形率的检测研究资料较少。欧洲标准(ENV1046:2001)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应控制在2%~4%的范围内;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566.1(增补1:1998)〗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不应超过4%;考虑柔性管道变形率与时间的关系,欲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率,其初始变形率不得超过管道长期变形率的2/3。
依据《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第4.3.2条给出金属管道和化学建材管道设计的变形允许值,本规范规定:钢管或球墨铸铁管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回填材料或改变压实方法等处理措施。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变形率超过3%,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管材等处理措施。
本规范中:d表示天,h表示小时,min表示分钟,s表示秒。
4.4.13 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覆土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管顶 最小覆土厚度应满足当地冰冻厚度要求;因条件限制,刚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或管顶覆土压实度达不到本规范第4.6.3条的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可采用混凝土包封或具有结构强度的其他材料回填;柔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采用套管方法,不得采用包封混凝土的处理方法。
4.6 质量验收标准
4.6.1 本规范规定了检查(验)项目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抽样频率);主控项目的现场检查方法多数为观察或简单量测,验收时应检查施工记录,检测记录或试验报告等质 量保证资料;除有注明外应为全数检查,因此全数检查的检查项目只列出检查方法。
一般项目的检查数量(抽样频率)应根椐检验项目的特性来确定抽样范围和应抽取的点数,按所规定的检查方法检查;有些项目现场检查也采取观察和简单量测的检查方法。
4.6.2 沟槽支护和支撑检查项目应作为过程检查,不宜作为工程验收项目。
4.6.3 本条第3款柔性管道变形率的检查方法:方便时用钢尺量测或钻入管道用钢尺直接量测;不方便时可采用圆度测试板或芯轴仪在管道内拖拉量测;也可采用光学电测法测变形率,光学电测仪或芯轴仪已有定型产品。检查数量参考了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高密度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程》DBJ01—94—2005。
计算管道变形率(%):变形率=(管内径-垂直方向实际内径)/管内径×100%
第4款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表4.6.3-1和表4.6.3-2规定。表4.6.3-2的规定参考了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高密度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程》DBJ01—94—2005规定柔性管道处于城市车行道路范围管顶覆土不宜小于1.0m,对管顶以上500~1000mm(或由管顶至路槽底算起1.0m的深度范围)覆土压实度作出规定。
给水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和压实的目的,除埋设管道后应恢复原地貌外,更重要的是起到保护管道结构的作用。若在沟槽回填土上修筑路面,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满足道路工程回填压实要求;遇有矛盾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压实度又称压实系数,评价压实度的标准有轻型击实和重型击实两种标准。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中以重型击实标准为准,并给出了相应的轻型标准。要规范对刚性管道的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也给出了这两种标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给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多采用轻型压实工具,且习惯以轻型击实标准为准;本规范中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最大干密度为100%。
图4.6.3中“管顶以上500㎜,且不小于一倍管径”系指小口径管道;中、大口径管道应经试验确定。
5.1 一般规定
5.1.2 本规范中 ,管节系指成品管预制生产长度的单根管;管段指施工过程将一定数量单根管连接成的管段;管道指管节 或管段按设计要求铺设安装完毕的管道。
5.1.4 本条规定了不同管材的管节堆放层数与层高,本规范表5.1.4管节堆放层数与层高的规定取自工程实践的经验资料,供无具体规定时参照执行。
5.1.23 本条规定污水和雨、污水合流的金属管道内表面,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防腐层;防腐层可在预制时设置,也可在现场施工。国外的相关规范对钢筋混凝土管道也有设置防腐层的要求,以便提高钢筋混凝土管道的防腐性能。
5.1.25 根椐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给排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管道位置标识带,以便检查与维护。
5.2 管道基础
5.2.1 原状土地基,又称为天然地基,指既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又末被拢动的地基。表5.2.1中对柔性接口刚性管道不分径径规定了垫层厚度,是来自工程实践经验。
5.2.2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的混凝土基础及水泥砂浆抹带的接口内容,主要用于钢筋混凝土平口管排水管道工程,这类管道必须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来 提高管材的支承强度和解决接口问题。
新的《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923—2003颁布以来,和种预应力混凝土管都已被广泛用于排水管道;钢筋混凝土管的接口也普遍采用了承插口、企口及钢套筒等插入方式连接,采用橡胶圈的柔性接头钢筋混凝土管,不但施工简便,缩短了施工工期,且抵抗地基变形能力强。现浇混凝土基础的排水管道已非主流且呈 淘汰趋势;虽然无筋的混凝土平口管在有些地区仍在采用,但是本规范作为新修编的国家规范依据有关规定删除了无筋的混凝土平口管内容。
5.2.3 本条对砂石基础施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近些年来给排水管道,包括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建材管、钢筋混凝土管、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工程已广泛采弧形土基;开槽施工的弧形土基做法通常都用砂石回填,所以国内通称为“砂石基础”;砂石也属于岩土类,因此砂石基础实际上也是土基础。
弧形土基的回填要求,对刚性管道和柔性管道在腋角以下部分都是一样的,差别在于管道两侧回填土的压实度,柔性管道要求达到95%,刚性管道要求达到90%。本条规定管道的有效支承角范围必须用中、粗砂回填,主要考虑其有利于管周的力传递;现场有条件时也可使用砂性土。但应与设计协商。
5.3 钢管安装
5.3.2 本规范中“圆度”是指同端管口相互垂直的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与管道内径DI的比值,也称为不圆度或椭圆度。
5.3.7 给排水管道钢管的对接焊口多为V形坡口,本条参考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中第5.0.5条和附录B.0.1的内容;清根即对坡口及其内外表面进行清理,应参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中第、表5.0.5的规定执行。
5.3.9 本条第5款“直管管段两相邻环向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根椐原“规范”的第4.2.9.5条“并不应小于管节的外径”并参考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第5.0.2.1条规定,以便解决实际工程应用不同规范规定的矛盾,且避免焊缝过于集中。
5.3.17 本规范规定钢管管道焊接质量检测应首先进行外观检验,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3.2-1规定。无损检测应符合《压力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 射线检测》JB/T4730.2—2005和《压力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 超声检测》JB/T4730.3—2005的有关规定,检测方法主要有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本条第6款保留了原“规范”的规定,不合格的焊缝应返修,返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相关规范规定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
5.4 钢管内外防腐
5.4.2 本条参考了《埋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衬里技术标准》CECS10:89的规定,对机械喷涂和手工涂抹施工的钢管水泥砂浆内防腐层厚度及偏差进行规定,见本规范表5.4.2钢管水泥砂浆内防腐层厚度要求。
5.4.3 液体环氧类涂料已广泛应用一钢管管道内防腐层,本条新增关于液体环氧涂料内防腐层施工的具本规定。
5.4.4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的表5.4.4-1、表5.4.4-2,新增了表5.4.4-3,并将聚氨酯(PU)涂层作为附录H,以供工程施工选用。
防腐层构造:普通级(三油二布)、加强级(四油三布)、特加强级(五油四布)中没指所用涂料,布指玻璃布等衬布。
5.4.8 环氧树脂玻璃布防腐层俗称为环氧树脂玻璃钢外防腐层,本规范采用俗称是为便于施工应用。
手糊法是涂刷环氧树脂施工常采用的简便方法,即作业人员带上防护手套蘸取环氧树脂直接涂抹管外壁施做防腐层,施工质量较易控制;手糊法又可分为间断法和连续施工方式。
间断法施工要求:
1 在基层的表面均匀地涂刷底料,不得有漏涂、流挂等缺陷;
2 用腻子修平基层的凹陷处,自然固化不宜少于24h,修平表面后,进行玻璃布衬层施工;
3 施工程序:先在基层上均匀涂刷一层环氧树脂,随即衬上一层玻璃布,玻璃布必须贴实,使胶料浸入布的纤维内,且无气泡;树脂应饱满并应固化24h;修整表面后,再按上述程序铺衬至设计要求的层数或厚度;
4 每次铺衬间断应检查玻璃布衬层的质量,当有毛刺、脱层和气泡等缺陷时,应进行修补;同层玻璃布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上下两层的接缝应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50㎜,阴阳角处应增加一至二层玻璃布;均匀涂刷面层树脂,待第一层硬化后再涂刷下一层。
连续法施工作业程序与间断法相同。
玻璃布的树脂浸揉法,即将玻璃布放置在配好的树脂里浸泡揉挤,使玻璃布完全浸透,将玻璃布拉平进行贴衬的方法。
5.4.11~5.4.15 为本规范新增的内容。阴极保护法又分为牺牲阳极保护法和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法(又称强制电流阴极保护);本规范参照相关规范对阴极保护工程施工作出了具体规定。
5.5 球墨铸铁管安装
5.5.1 目前由于球墨铸铁管的抗腐蚀性能、耐久性能优越,已逐渐取代大口径钢管普遍应用,接口形式为橡胶圈接口;采用刚性接口的灰口铸铁管已被淘汰,帮本规范删除了灰口铸铁管的相关内容。
5.5.6 滑入式(对单推入式)橡胶圈接口安装时,推入深度应达到标记环,应复查与其相邻已安好的第一至第二个接口推入深度,防止已安好的接口拔出或错位;或采用其他措施保证已安好的接口不发生变位。
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5.6.1 本条强调管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管、陶土管属于小口径管,混凝土管基本为平口管,陶土管生产精度差;这两种管材本身强度低,抗变形能力差,施工周期长,已不能满足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上海、北京等许多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已经明令用化学建材管取代 混凝土管、陶土管。尽管混凝土管、陶土管在有些地区不在应用,,但数量逐渐减少;属于国家限制使用和逐步淘汰产品,故本规范不再列入其内容。
5.6.5 管道柔性接口的橡胶圈又称为辅密封胶圈、止水胶圈,其截面为圆形(通常称为“O”形橡胶圈)或楔形等截面形式,本规范统称为橡胶圈。本条第1款规定橡胶圈材质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其基本物理力学性能:邵氏硬度55~62,拉抻强度大于13MPa,拉精心策划伸长率大于300%,使用温度-40℃~60℃,老化系数不应小于0.8(70℃,144h)。本条第3、4款是对管材厂配套供应的橡胶圈外观质量检查的规定。
5.6.6 圆形橡胶圈应滚动就位于工作面,楔形等橡胶圈应设置在插口端,滑动就位于工作面,为方便插接应涂抹润滑剂。
5.6.9 目前钢筋混凝土管、预(自)应力管已普遍采用承插乙型口,本条中表5.6.9-1取消了原“规范”承插甲型口的规定。
5.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本规范新增了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安装施工内容,本工程实践基础上参考了《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GB/T19685—2005有关内容编制而成。
5.7.1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分为内衬式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和埋置式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内衬式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内衬式管划衬筒管,通常采用离心工艺生产;埋置式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 为埋置式管或埋筒管,一般采用立式振动成型工艺生产。
第2款对管内表面裂缝作出规定,管内表面不允许出现影响使用寿命的有害裂缝 ;但实践表明内衬层超过一定厚度时,总会出现一些裂缝,应加以限制。
5.7.2 本条第7款所指的特定钢尺,也称钢制测隙规,其要求:厚0.4~0.5mm,宽15,长200mm以上;将其插入承插口之间检查橡胶圈各部的环向位置,是否在插口环的凹槽内,橡胶圈是否在同一深度,间隙是否符合要求。
5.7.4 分段施工必然形成现场 合拢。本条对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现场合拢施工做出规定,除正确选择位置外,施工应严格控制合拢处上、下游管道接装长度、中心位移偏差以便形成直管对接合拢。
5.8 玻璃钢管安装
玻璃钢管因其良好的抗腐蚀性能,轻质高强的物理力学性能,近些年来在给排水管道工程中得 到了推广应用;其中玻璃纤维增强树脂夹砂管(RPMP)较多,玻璃纤维增强树脂管(RTRP)要少一些。玻璃钢管虽然同属于化学建材管类,但在工程施工方面与其他化学建材管区别较大,故单列一节。施工的要求和验收标准,来自北京、广州、江苏等地区的工程实践经验丹东参考了有关规范、标准。
5.8.2 玻璃钢管接口连接有承插式和套筒式两种方式,承插式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7.2条的规定,套筒式连接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通过混凝土或砌筑结构等构筑物墙体内的管道,可设置橡胶止水圈或采用中个层法等措施,以保证管外壁与构筑物墙体的交界面密实、不渗漏。中介层法参见《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2附录H。
5.9 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5.9.1 鉴于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HDPE)及其复合管目前市场上品种繁多,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必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节、管件的外观质量逐根进行检验。
5.9.3 本条关于管道连接的规定参考了{埋地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7、{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等相关规范、规程。硬聚氯乙烯、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管道连接方式较多,大同小异,本规范把重点放在检验与验收标准方面。
本规范规定电熔连接、热熔连接应采用专用电器设备、挤出焊接设备和工具进行施工。据调研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般施工单位并不具备符合要求的连接设备和专业焊工,为保证施工的质量,本条规定应由管材生产厂家直接安装作业或提供设备并进行连接人业的技术指导。连接需要的润滑剂等辅助材料,宜由管材供应厂家配套提供。
卡箍连接方式,在北京等地区应用较多;卡箍通常称为哈夫件,系英文Half译间;本规范采用“卡箍”术语取代了通 常所称的“哈夫件”。
5.10 质量验收标准
5.10.1 本条第2款规定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验收批及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第6.2.8条第2款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的规定:
1 标准试块:每构筑物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第工作班、每拌制100m3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应留置一组,每组三块;当同一部位、同一配合经的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拌制200 m3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应留置一组,每组三块;
2 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根椐施工设计要求,按拆模、施加预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荷载等需要的数量留置;
本条第6条规定了开槽施工管道垫层和土基高程的允许偏差,对此国外相应的施工标准中都没有具体规定;按实际施工情况,同样的管材、同样的基础,无压管和压力管应是相同的;表5.10.1中分为无压管道和压力管道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主要是考虑到无压管道重力流高程控制的要求较高一些;相对而言采用混凝土基础,管道的高程比较好掌握;弧形土基类的高程较难掌握。
5.10.2 本规范将施工质量标准要求多列入有关条文,质量验收标准中仅列出检验项目及其质量验收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数量;本条中所指量规或扭矩扳手等检查专用工具的要求见相关规范标准。
5.10.4 将钢管外防腐层的厚度、电火花检漏、粘结力均列为主控项目,表5.10.4为表5.4.9技术要求的相应验收质量标准。本规范中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产品制造原材料质量检测鉴定等资料。
5.10.8 化学建材管连接质量验收标准主控项目中,特别规定了熔焊连接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现场破坏性检验或翻边切除检验具体要求如下:
1 现场破坏性检验:将焊接区从管道上切割下来,并锯成三条等分试件,焊接断面应无气孔和脱焊;然后分别将三条试件的切除面弯曲成1800,焊接断面应无裂缝;
2 翻边切除检验;使用专用工具切除翻边突出部分,翻边应实心和圆滑,根部较宽;翻边底面无杂质、气孔、扭曲和损坏;弯曲后不应有裂纹,焊接处不应有连接线;
3 上述检验中若有不合格的则应加倍抽检,加倍检验仍不合格时应停止焊接,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后方可施焊。
5.10.9 管道铺设反映了开槽施工管道的整体质量,不论何种管材,除接口作为重点控制外,均对其轴线、高程和外观质量作出规定,并作为隐检项目进行验收记录。
本条将无压管道严禁倒坡作为主控质量项目,严于国外相关规范的规定。
6.1 一般规定
6.2 工作井
6.3 顶管
6.4 质构
6.5 浅埋暗挖
6.6 定向钻及夯管
6.7 质量验收标准
7.1 一般规定
7.2 沉管
7.3 桥管
7.4 质量验收标准
8.1 一般规定
8.1.1 原“规范”内容包括检查井、雨水口、进出水口构筑物和支墩,本规范内容涵盖了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井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给入了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的有关内容。
8.1.3 本规范规定给排水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专业施工要求,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本规范不再一一列出。
8.2 井室
8.2.2 本条对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类管道、金属类压力(无压)管道和化学建材管道穿过井壁的施工作出具体规定。
8.5 质量验收标准
8.5.1 本条第2款给出了砌筑砂浆试块留置的验收批的规定,试块强度进行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第6.5.3条的规定:
1 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各组试块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 各组试块中的任意一组的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3 砂浆强度按每座构筑物工程内同品种同强度为同一验收批,每座构筑物工程中同品种同强度按取样规定仅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4 砂浆强度应为标准养护下,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强度试验结果为准。
9.1 一般规定
9.1.1 管道功能性试验作为给排水管道施工质量验收的主控项目,应在管道安装完成后进行。
本条第1款总结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工程实践经验,并参考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中第7.2节的内容,规定压力 管道水压试验分为预试验和主试验阶段,取代了原“规范”的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规定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分为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①近年来给水工程普遍采用的球墨铸铁管、钢管、玻璃钢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材本身内在质量和接口形式有了很大的改进,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为检验管材质量为主要目的的严密性试验已非必要;而对于现浇混凝土结构或浅埋暗挖法施工的管道严密性试验还是有必要;前者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应使用压力降值;后者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宜采用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
②原“规范”第10.2.13.4条已引用试验压力降作为判定管道水压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合格的依据;
③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近些年的工程实践已普遍采用试验压力降作为判定管道水压试验合格的依据;
④试验方法应尽可能避免繁琐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本规范规定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应根椐设计要求确定,通常工程设计文件都对管道试验作出具体规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椐工程实际情况,选用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中一项值或同时采用两项值作为试验合格的最终判定依据。
本条第2款规定无压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分为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也是 基于天津、北京、石家庄、太原、西安等城市或地区的工程实践经验。鉴于通常工程设计文件都对管道试验作出具体要求,本规范规定无压管道的严密性试验由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有关方面应根椐实际情况选择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
本条第3款规定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进行实际渗水量测定时,采用附录C注水法;根椐各城市或地区的工程实践经验,取消了原“规范”议长水法试验的规定,主要考虑其操作性较差,不便应用。
9.1.6 单口水压试验合格的大口径球墨铸铁管、玻璃钢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混凝土管道,检验其管材质量和接口质量的预试验阶段笔严密性试验已非必要;本条规定设计无要求时,压力管道无需进行预试验阶段,而直接进行主试验阶段;无压管道可认同为严密性试验合格,免去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这是基于各地工程实践制定的,以避免水资源浪费和节约工程成本。
9.1.7 本规范规定全断面整体一曲浇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渠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或采用不开槽施工时,除设计有要求外,当管渠的闭水试验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检验合格,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内渗法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免去管渠的闭水试验。各地的工程实践表明:内渗法和闭水试验都可检验混凝土管道的严密性,中只要管径足够允许人员进入
、计量方法准确得当,内渗法试验更易于操作,且避免了水源浪费。
9.1.8 本条规定当管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管材时,且每种管材的管段长度具备单独试验条件时,可分别按其管材所规定的试验压力、允许压力降和(或)允许渗水量分别进行试验;管道不具备分别试验的条件必须组合试验时,且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遵守从严的原则选用不同管材中的管道长度最长、试验控制最严的标准进行试验。
9.1.9 除本规范和设计另有要求外,本条规定管道的试验长度。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的管段长度不宜大于1.0km;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管段长度不宜超过5个连续井段。这是主要考虑便于试验操作而进行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法分段试验的如海底管道、倒虹吸管道等应由工程有关方面根椐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管道的试验长度。
9.1.10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生活饮用水并网前进行冲洗与消毒,水质经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规定后,方可投入运行。
9.1.11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方可回填、投入运行。
9.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2.9 本条规定了待试验管道的浸泡时间(见表9.2.9),系在原“规范”第10.2.8条内容基础上的修订补充;据工程实践将有水泥砂浆衬里的球墨铸铁管、钢管的浸泡时间由“≧48h”降低到“≧24h”。
9.2.10 本条规定了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程序和合格标准。
第1款中表9.2.10-1给出了不同管材管道的试验压力,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与预(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试验压力相同,化学建材管试验压力参考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中第7.1.3条的规定。
第2款规定预试验程序和要求,参考国外相关标准,预试验主要目的是在试验压力下检查管道接口、配件等外有无漏水、损坏现象;发现有无漏水、损坏现象应停止试压;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试压。预试验对于保证主试验成功是完全必要的。
第3款规定了主试验程序和要求,表9.2.10-2中所列允许压力降数值取自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的工程实践数据和《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原“规范”中钢管、球墨铸铁管、钢筋混凝土类管三大类管道允许压力降数值为0.05MPa,表9.2.10-2中数值严于原“规范”第10.2.13.5条的规定。
9.2.11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10.2.13基本内容,以供管道水压试验采用允许渗水量进行最终合格判定依据时使用;并给出内径100~1400㎜钢管、球墨铸铁管、钢筋混凝土类管三大类管道允许渗水量表,以及内径大于1400㎜管道允许渗水量的计算公式。
本条第2和第3款分别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和硬聚氯乙烯管道允许渗水量的计算公式,来自原“规范”第10.2.13.3条和《埋地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7的相关规定。
9.2.12 本条引用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中第7.2节的内容,对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的水压试验作出规定,并依据工程实践经验,将停止注水稳定时间由60min减至30min。本规范中其他化学建材管道也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3.5 本条第1、2和3款管道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计算公式沿用了原“规范”的计算公式。
第4款给出的化学建材管道的允许渗水量计算公式系采用《埋地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2:2001中允许渗水量标准,也是参照美国《PVC管设计施工手册》执行的。
9.3.6 依据各地的反馈意见,本条删除了原“规范”在“水源缺乏的地区”的限定;但同时补允规定:试验不合格时,抽样井段数量应在原抽样基础上加倍进行试验。
9.3.7 本规范规定:内径大于或等于1500㎜混凝土结构管道,包括顶管、有二次衬砌结构盾构或浅埋暗挖施工管道,当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顶部可采用内渗法(又称内闭水试验)检验,渗水量检测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选择。
本条第2、3款中术语可参照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本条第3款内渗法允许渗漏量标准定为:q﹤2〖L/(㎡·d)〗,在总结北京等城市工程实践基础上,参考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第3.2.1条四级防水等级标准而制定的。
北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较严些,允许渗漏量q﹤0.1〖L/(㎡·d)〗,工程实际应用表明现场的渗漏量检测难以操作。
对于同样管径的顶管工程,采用本条外闭水试验标准要比采用本规范第9.3.5条内闭水试验的允许渗水量小得多,在工程实际选用时应加以注意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4.1 本规范规定闭气试验适用于混凝土类的无压管道在回填土前进行的严密性试验,不适用于无地下水的顶管施工的管道;北京地区已进行了无地下水的顶管施工的管道闭气试验工程性研究,但作为标准沿不够成熟,还不能用来指导工程应用。
9.4.4 本条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引用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检验标准》(备案号J10454--2004)的规定,而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检验标准》(备案号J10454--2004)是基于原“规范”公式(10.3.5)即本规范式(9.3.5-1)经对比试验和工程实践得出的闭气标准,在工程应用时务请注意其基本要求。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9.5.3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基本内容,并依据北京等城市的管道冲洗与消毒实践经验给出了具体规定:管道第一次冲洗,又称为冲浊;管道第二次冲洗,又称为冲毒。有效氯离子含量,北京地区一般为25~50mg/L,各地也各有所不同,20mg/L为规定的最低值。
附录 A 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为了便于工程实际应用,本规范编制了“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表”,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方面在施工前或在施工组织设计阶段进行具体划分。
中小型管道工程的工程检验项目可按附录A进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给排水管道工程珠验收在设验收批时,验收批的验收是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及至整个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各分项工程检查项目合格以外,还应对该分部工程进行外观质量评价,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施工检测和试验。
本规范中“子分部”、“子单位”工程,主要是针对一些大型的、综合性、多专业施工队伍、多任务种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这类工程可能同时包含了多种施工方式和部位(如有开槽敷设、顶管、沉管、泵站工程等),为了便于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而设置的。
单位工程验收也称竣工验收,是在其所含的各分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是给排水管道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验收。
本规范给出了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表,以统一记录表的格式、内容和方式;其中各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记录表根椐附录B的通用表式,还可根椐该通用表样,结合本规范各章节的质量验收要求,制订不同分项工程验收批的专用表样,以便于施工检验与验收使用。
本规范规定压力管道的水压试验应采用注水法试验,内容系在原“规范”附录A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规定无压管道可选用闭水试验,并沿用了原“规范”附录B内容。
本规范规定钢筋混凝土类无压管道可选用闭气试验,引用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检验标准》(备案号J 10454--2004)的部分内容。
附录F较详细地介绍了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漏水调查、量测方法、计算公式,主要内容来自各地工程实践经验,并参考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附录C的规定以及北京、上海等地区的工程建设标准。
给排水管道工程现浇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中外观(观感)质理评定,需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较科学地进行评定,表G.0.1参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1.1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目前给水管道工程已有聚氨酯(PU)涂层用作钢管外防腐层的工程实例,为方便应用,将这部分内容列入本规范附录H。